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近日公布《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决定于2014年3月18日前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免检的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其收货人不免除持进口准许证向海关办理手续的义务;出口药物如为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品种,须提供与境外委托企业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产品质量由委托方负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