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据台湾法源法律网消息,台湾"财政部"和"卫生福利部"于9月11日发布台财库字第 10203701800 号令和部授食字第1021350345 号令,对中国台湾《酒类卫生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第 5 条 酒类或用于酒类中添加物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者;二、从未供于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者。
第 6 条本标准除第四条、第五条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本标准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