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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励

时间:2011/11/22 9:28:55 来源:湖州晚报

    奖励金额从500元到30万元不等

    湖州在线讯    食品安全关系民生,备受百姓关注。昨天,记者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自12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以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相关内容作了更细致的规范,使得今后我市食品安全这道阀门拧得更紧。

    据了解,该《办法》对分段监管模式下可能产生的食品安全监管盲区进行了梳理和完善,特别是对多种业态混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执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现场制售行为等明确了监管部门。比如,并规定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性质难以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管部门。同时,还就老百姓热议的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摊贩和小作坊等进行专门规范。

规范一 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市食品安全办有关人员告诉记者,该《办法》考虑到执法过程中实际问题,针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作进一步的规范,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理的食品”。

规范二 小作坊食品摊贩

    我市有不少手工制作食品小作坊,由于缺乏资金和经营实力,往往无能力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这就意味着不得再进行生产经营。

    考虑到小作坊经营者的生存需求,又确保食品安全,《办法》规定,只要符合条件,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小作坊可以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再凭该证办理工商登记,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这样一来,促进小作坊改造升级,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市食品安全办有关人员说,不过像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将禁止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

    除小作坊,《办法》对小摊贩的管理也有明确要求。就我市而言,小摊贩必须在行政执法部门划定的场所、区域和时间内摆设,并且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如要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备防蝇、防尘、保洁设施;从业人员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等。

规范三 举报有奖励

    全省将设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96317”。今后湖州市民如果有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都可以拨打这个电话。

    还将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老百姓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市民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将根据查处案件的处罚金额度和审判年数(构成食品安全犯罪),予以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从500元到30万元不等。”市食品安全办有关人员补充说,以此来加强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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