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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立法“上海特色”何在

时间:2011/7/31 8:10:16 来源:解放日报

    历经一年半的立法调研、审议,一部与百姓餐桌息息相关的民生地方法规破茧而出: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按常规,一部法规一般经过两审之后表决通过,而这部法规经过三审后再付诸表决。立法者放慢脚步、细磨精打的背后,正昭示其良苦用心:在法制保障上将食品安全网编织得更严密,以提升上海市民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统一举报电话年内发布

  当前,影响食品安全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市人大问卷调查显示,居前两位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诚信、不守法”及 “有些部门监管不力”,比例分别为31.5%和39.3%。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说,本次立法一大特点就是加大了监管力度,制度创设的最大亮点就是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

  在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食安委副主任、市食安办主任阎祖强说,管食品的部门比较多,组成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个机构,就是要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管理缝隙,协调、裁决食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的监管职责问题,并发动全社会一起来监管,编织一张食品安全监管网。

  办法规定,由食安办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受理部门应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阎祖强说,设立统一举报电话的立项方案已经拟定,预计年内就能发布。

  针对诚信缺失的现状,信用档案制度也应运而生。办法第41条规定,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将被增加监查频次。

  让“问题馒头”永不再上餐桌

  “问题馒头”事件发生后,人们不禁会问:大量的过期食品最后去了哪里? (下转第3版)(上接第1版)市人大代表暗访检查得到的答案五花八门:有些超市过期食品隔天才销毁;有些超市不能提供销毁录像;有些企业将过期或回收食品作为饲料出售,但缺乏对买方最终用途的跟踪回访等。“过期食品的处理是当前食品安全链条上的一大薄弱环节。”参加暗访的代表说。

  针对过期食品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在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中,除了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等外,还添加了“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原料”,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办法还规定,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对于已经过期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通过染色、毁形等措施进行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丁伟说,这意味着,过期食品不能再回流市场。

  阎祖强指出,《办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生产经营者要为食品安全担负主体责任。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十六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食品安全,并组织社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岗前和在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为小作坊小摊贩“划界”

  散落街巷“打游击”的食品小作坊和摊贩,一直是城市管理的一道难题。是一竿子打尽,还是给适当的“出口”?本次立法有了明确说法。丁伟说,食品摊贩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国家层面尚是立法空白,上位法授权地方立法来进行规范。此次立法参考了苏浙等省市经验,强调以人为本,广征民意后,最终确立了疏堵结合的管理原则。

  办法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区、县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市容、交通、安全。

  “疏导”并不意味着对食品安全要求的放松。摊贩设摊也有“门槛”——办法规定,在临时区域和固定时段内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信息登记,乡镇街道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食药监、工商部门。阎祖强说,摊贩进行的是“登记”,而不是“许可”,就是表明其身份、出具健康证明,作出食品安全承诺,以便于监管部门及时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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