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该条例系由《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而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该条例对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保护措施和相关法律责任等部分作了修改,共31条,已于2011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据悉,《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工作自2010年年初启动,市水务局积极参与,经过市法制办的认真组织和市人大的严格审核,先后书面征求各县区及有关部门意见、召开座谈会,邀请省、市法律专家论证,几经修改,数易其稿,于今年3月报省人大批准。鉴于对原条例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从城市饮用水源扩大到全市饮用水源(包括农村饮用水源),因而修订后更名为《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合肥日报王久丽柳书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