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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不从宽”是管好食品的不二法则

时间:2010/12/22 6:27:17 来源:信息时报

  最近南京的“化学火锅”闹出了不小动静,其实在广东市场,类似的问题同样触目惊心。在深圳,记者暗访发现:在媒体曝光“化学火锅”后,像“飘香剂”、“辣椒精”、“增香膏”这些危险的添加剂依然在批发市场泛滥;在广州,“一滴香”下架后,又出现了更厉害的“肉香王”……

  说到食品安全,除了管理标准滞后之外,监管不力是个经常被提起的原因。的确,最近曝光的几种添加剂,基本上都是媒体的功劳。这里其实有个根本性的问题,即,监管者尽心尽力管好食品安全的动力在哪。正在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似乎给出了答案——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具体表述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拟增加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对老百姓来说当然是好事。但不得不提出的问题是:如果刑法增加了这一罪名,如何确保它成为时刻悬在监管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我们知道,食品安全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法律法规在处罚失职的监管者时,太过客气。法律条文与有法必依终究是两码事,我的意见是,草案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以拘役为起点,实在是太轻了。并且,由最低一个月的拘役到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其间的跨度也实在太大,在如此巨大的裁量空间下,法官会不会出于各种考虑对渎职官员手下留情,是个很大的疑问。如果把这一罪名的起步刑期定为5年,这里面可供操作的空间就大大压缩了,对主事食品卫生的官员们来说,也才算有了一定的震慑力。

  严处监管不力之外,食品安全其他方面的解决路径同样也应当从严不从宽。比如,在食品安全标准的方向上,应该是“疑罪从有”——只要无法证明添加剂百分之百安全,就必须一律禁用。此外,在对生产经营者的处罚方面,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这样的罚则,无法与至高无上的生命权划上等号,更无法体现足够的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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