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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如何让食品更安全?(2)

时间:2010/7/12 13:00:31 来源:网易

    各部门需建立协调机制 司法解释待完善

  《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年多来,各部门在具体执法中也确实遇到过困难,主要还是来自监管分工上存在的一些“模糊”。“比如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许可和监管问题,因为《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这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卫生问题做出规定,所以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自然也就办不了营业执照,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到底谁来执法?”一位工商执法人员表示,尽管目前小作坊的监管大多归于工商部门,但是实际的细则分工上确实还存在些许“问题”。很多实际情况各部门确实应该都参与其中,而不是互相推诿。

  “《食品安全法》看似把各个环节职责划分了,但只是一个概念性划分,具体量化的监管职责并没有规定。这就要求各部门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协调机制并且量化监管环节、细化监管职责,应该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兴运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就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另外,王兴运说,各部门在实际执法中遇到“小作坊问题”之类的困惑也经常向法学专家请教,这其中还存在一个“司法解释有待完善”的过程。“虽然《食品安全法》颁布后,也相继出台了相关实施条例和配套法规,但司法解释是一个庞大的后续工作,目前做得还确实不到位。”王兴运表示,例如在酒吧消费的坚果拼盘,实际是经过酒吧加工的,那么这到底应该算销售还是生产?“类似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给实际的执法确实造成了困难。”王兴运说,执法要用法律语言来解释,用非法律用语来解决法律问题是不对的。

  除此之外,相关部门一些执法人员也坦言,之前《食品卫生法》执行了28年,如今《食品安全法》的很多立法精神和制度都要重新学习,这也需要政府部门、经营者、消费者三方共同来配合。“食品种类很多,标准规范也多,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装备建设、检测水平都需要跟得上。”一位工商执法人员表示。

  “十倍索赔”成亮点 消费者应明确细则

  《食品安全法》的另外一大亮点,是大大提高了赔偿标准,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我市也同样不乏“十倍索赔”案例的出现。《食品安全法》在我市实施后第二天,家住西安东郊的孙先生到自强路工商所投诉称,他于2009年6月1日在太华路一家超市花226元买的豆腐皮有两个日期,一个是生产厂家的生产日期,标签上的日期是2008年12月份生产的,显示1-4月份保质期为5个月;而另一个是超市分装的机打小票上,标注的日期为2009年6月1日,保质期到2009年11月28日,孙先生认为该豆腐皮存在过期销售问题。经调查协调,超市当场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退一赔十,给予2260元赔偿。

  尽管十倍赔偿更大化地保障了消费者权益,但该条例在具体实施中也给不少消费者造成了误区。“首先,‘十倍赔偿’只适用于食品,并不像消法中涉及的还有其他商品和服务;‘一赔十’只是指消费者购买问题食品所支付价款的十倍。”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还表示,“十倍赔偿”是在经销商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承担赔偿损失的情况下承担“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这个“明知”有时也难以清晰辨别。“另外,食品生产者生产的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没有进入流通环节,消费者是否也可以索赔?这也需要进一步详细探讨。”

  另外,针对全国其他地区出现的“知假买假”来进行“十倍索赔”的案例,各方也是看法不一。“一般遇到消费者索赔,我们本着‘大事化小’的原则积极处理,但‘恶意索赔’破坏了‘十倍赔偿’的本来初衷。”我市一家大型超市的经理表示。“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是一个好办法。”大学生肖华说。

  法律宣传有待加强 建立“社会责任意识”

  “《食品安全法》还是应该多加强宣传,尤其是对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法》的认知只是停留在很简单的层面上,具体对自身有何意义并不清楚。“《食品安全法》实际上给消费者从食品的市场进入到市场监管以及后期消费索赔,提供了更有利的法律依据。”王兴运教授表示。


  “虽然平时购物多,但大家对《食品安全法》并不了解,如果各个单位都能加强宣传力度,比如联合知名厂商在食品的包装袋上印着有关《食品安全法》的小贴士,可能法律产生的社会效果会更明显。”西京大学商管系学生杨某建议。在事业单位就职的刘英女士认为,不管出台任何法律,提前预防是关键,“各部门应该加大对食品安全的检查力度,尽量不要在出了事故之后再进行处理。”

  除了消费者给执法部门和食品经销单位提出众多意见和建议外,王兴运教授也给普通消费者提出了一点建议:加强社会责任意识。“消费者作为购买环节第一人,对于食品安全的意义也很重要,比如尽量不去路边卫生环境差的小摊消费,不贪图便宜买明知可能是地沟油的食品等等,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王兴运表示,食品安全除了要加强监管外,全社会“安全意识”的提高要从我们每个人自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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