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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门联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药品广告须经审批(2)

时间:2010/2/20 14:01:40 来源:搜狐网

  哪些须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药品、医疗、保健食品等6类广告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委托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单位发布广告,应当提供确认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媒体单位负责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其中,广告主委托媒体单位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医疗服务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行政许可的广告,除了提交基本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卫生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包括广告成品样件)。媒体单位在广告发布前,应当查验这些证明文件,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

  同时《广告法》还规定,禁止刊播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内容的违法广告。

  “切实加强对媒体单位广告发布审查环节的管理,是有效治理违法广告的关键。”这位负责人表示。

  今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重点?

  广告发布全过程联合监管

  《实施意见》明确,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重点监控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发布的电视购物广告,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的广告。

  对于广告发布监管,《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部门间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进一步增强联合监管的合力与实效。

  广告发布前,强化审查把关。工商部门要加强媒体广告发布审查的行政指导;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监督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广告内容作为新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告发布中,强化动态监督。工商部门要加强广告日常监测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企业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监测监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报刊广告审读工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监听监看。

  广告发布后,强化依法查处。工商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对屡罚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发布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采取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监管部门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企业,列入“黑名单”,暂停产品销售,撤销、收回、注销相关广告批准文号;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对列入违规记录的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各类评奖和评优;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暂停其商业广告播放、暂停其播出,直至撤销频道、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信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非法网站依法处理;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广告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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