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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起效还需“软着陆”

时间:2009/6/19 12:56:08 来源:江苏法制报

    落实需经“缓冲期”


    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人们对于“吃”这个问题仿佛有了些安全感,加之一些地方相继出现了商家对消费者所购不合格食品给予10倍赔偿的个案,消费者似乎觉得,放心吃东西的日子已经到来了。


    不过,记者发现,在一些食品商店甚至大的超市内,一些曾有过争议的食品仍在销售,如添加了omp的蒙牛特仑苏牛奶,以及添加了夏枯草的王老吉凉茶等。显然,无论是omp还是夏枯草,均不在国家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以及允许食用的药材名单当中。


    那么,为何明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还在销售?记者打了南京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电话,得到的答复是:他们没有接到通知说此类食品要撤柜,但该接线员说,消费者可以根据该食品的生产日期来要求维权,如果是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6月1日以后生产的,且该食品中仍然含有违规食品添加剂的,消费者可以举报并投诉。而蒙牛乳业法务中心的李先生则承认,目前,蒙牛特仑苏此批次的牛奶仍在生产和销售,不过,《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他们也在逐步清理一些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产品,其中包括一些包装产品,而国家法定不允许销售的食品也在处理中。至于何时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omp的特仑苏牛奶,他说这要由蒙牛乳业的高层来决定。


    针对市场上存在的这种情况,南京龙江金润发超市生鲜部的王主任对记者说,《食品安全法》从实施到真正意义上的落实,可能要有个“缓冲期”。他说,比如《食品安全法》中要求,如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注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但现在市场上销售的大部分还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生产的食品,这些食品的标签上大部分只注明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很少有注明其使用范围和数量的。但这些食品还在保质期内,你不能说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就不允许销售。因此,只有等到6月1日前生产的这一批食品销售完,消费者才能买到完全意义上的、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食品,以及相关包装产品。


    配套法规未出台


    在某事业单位工作的杨女士怀疑,现在市场监管仍然不太到位,是否与所谓的“缓冲期”也有关系呢?省质量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的冯处长告诉记者,目前,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具体实施,国务院正在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也正在制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规定》,在这两部法律未出台前,一些具体的实施措施确实还相对滞后。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一些消费者还提出这样的担忧:由于《食品安全法》中确定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该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也就是说,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阶段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阶段的监管,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则负责餐饮服务领域的监管,各负其责,那么,有些划分得不太明确的部分该谁监管?比如超市里的一些现场食品加工点,它应该既属生产行业又属流通阶段,对类似这样的小作坊的监管,三家监管部门会不会产生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另外,有消费者还提出,在《食品安全法》中,监管部门采样抽样要付费购买,这个是可以理解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但是,目前由于很多县级监管部门经费不足,发工资都靠收费来弥补一部分,那么抽样的经费国家能否保障,地方财政能否保障?每年能保障多少?会不会为节约经费,监管部门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呢?

    江苏省质量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的戴处长告诉记者,对于这个问题,消费者不用过多担心,省政府对全省的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每年都安排一定数量的食品生产监管经费,包括抽查检验、专项抽查、执法打假等经费。相信其他监管部门也是一样的,其实,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监督抽查已经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了。


    有细心的消费者还发现,在《食品安全法》中,没有规定使用无健康证明的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应负何种法律责任,法律中对此无罚则,那么,如果食品生产从业人员不经体检,没有持健康证上岗,如何辨别证明其是否患有五种传染病,监管部门又如何进行监管呢?


    戴处长这样解释:在《食品安全法》中,确实对此无罚则,但相信国务院正在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规定》这两部法规中会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未取得健康证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如果未规定,其也可以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很幸运地采访到了对法律和业务都很精通的业内人士,其实,对于《食品安全法》的“缓冲期”或是“软着陆”,监管部门能够认真学习并领会和运用该法,也是很重要的环节。


    应从根本“软着陆”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遇见了正在超市维权的王先生,王先生6月11日傍晚在南京一家超市内花15元买了一条鲈鱼,回家清蒸后一吃,感觉有一股难吃的煤油味,王先生一气之下找到超市要讨个说法,但超市的工作人员否认其出售的鱼带有煤油味,并拒绝承担责任。王先生称既然超市解决不了,他就去找消协投诉,当他第二天拨打12315申诉举报电话后,却被告知需要去南京市疾控中心或是到南京市质量监督局的质检院进行检验,当王先生得知还需付远高于这条鱼的价格的检验费用时,王先生泄气了,他说大热的天,出钱不说,也没这份精力。因此,他选择了放弃。那么,超市是否卖了被污染的鱼,消费者今后会不会还像王先生这样花钱买到的却是“麻烦”,无疑,这一切将无法避免。王先生以为,像这样的投诉,应该由监管部门直接接手,而不应该再反推给消费者。只有那样才能真正起到监管的作用,对消费者负起责任。


    其实,《食品安全法》的真正“软着陆”,还有一段路要走,这将要求食品的生产者、流通环节、餐饮、监管者以及消费者共同承担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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