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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处罚广告公司,“怕不行”!

时间:2009/6/6 13:37:24 来源:南海网

  对发布“老婆喜欢老公喝椰树牌石榴汁”广告词,海口市工商局只处罚了海钰广告有限公司,这是不行的!因为根据有关法规,对违规发布广告,应处罚三方:授权发布广告的商家、广告代理者和广告发布者。在这一起案例中,具体的三方是:椰树集团、海钰公司和4路公交车所在的公司。

  对于代理发布广告的公司,海口市工商局进行了处罚,对此无须再讨论(当然,还可以讨论处罚的依据和力度是否合理,因为根据下面的法律条文,应没收其违法所得)。

  而对于违规发布广告的厂家和广告发布者,它们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文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椰树集团发布“老婆喜欢老公喝椰树牌石榴汁”这样的广告,就是利用广告,暗示石榴汁这种普通食品具有性保健品或性保健药的功能,引人误解,应根据上述规定对其作出至少1万元的处罚。

  4公交车所在的公司则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还在车体上发布虚假广告,海口市工商局不仅应责令其停止发布,还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广告费,并处以罚款。

  我们这样纠缠不休,真是为难海口市工商局了,但这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有什么办法呢?其实,笔者也不容易,每次都要我们这些外行来教执法者怎么使用法规。要知道,我们还要上网查找有关法规,还请教法律工作者,真的很烦!

  难道人家执法者都不懂法吗?难道需要你来冒充内行吗?我们也很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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