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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与达能纠纷真相(5)

时间:2007/12/9 10:13:28 来源:中国经营报

     一线调查(三)

     娃哈哈纠纷恩怨始末

  达能出手了。

  当达能欲以40亿元人民币收购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时,宗庆后不干了。

  纠纷由此开始。双方翻出当年签署的娃哈哈商标转让等一系列合同,试图找到对手当年的违规之处。商标首当其冲。

  娃哈哈纠纷的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一个方程式?当年双方合作的目的到底是什么?记者经过多方走访,调阅了双方当年签署的原始合同,搜集出这十多年的一些关键细节,得以还原那段扑朔迷离的历史。

  达能控制合资公司真相

  1996年3月28日,杭州。

  娃哈哈集团公司宣布和娃哈哈美食城、达能控股的金加公司合资成立了5家娃哈哈合资公司。根据当时的合同显示:娃哈哈方面占49%,金加公司占51%。由百富勤的梁伯韬出任首届董事,达能方秦鹏与杜海德出任董事。

  在签约的仪式上,宗庆后与秦鹏举起酒杯,满脸堆笑地回应众多询问者。他们可能想不到:十年后,他们将面临着中国商业史上最激烈的一次纠纷。

  至今,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回忆起当初与达能成立合资公司仍然耿耿于怀。

  “那时我们并不缺钱,只是我太想加快娃哈哈的发展,(以便)与同行拉开距离,于是在香港百富勤公司的介绍下认识了达能,一个合资公司就这样在匆忙中成立了。”8月14日下午4时,宗庆后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问时表示。

  而据记者了解,当时娃哈哈集团公司共有10家子公司,按宗庆后对记者所说,当初达能控制的金加是自己选择了5家比较大的子公司进行合资,剩下的5家小公司是达能“看不上,嫌规模小才留下的”,而这剩下的这5家体制之外的小公司也就是今天非合资公司的雏形。

  变化来自1998年4月,百富勤将自己在金加的所有股权卖给了达能,达能100%控股金加,从此变成了达能独家与娃哈哈合作,这时矛盾也开始出现。宗庆后认为百富勤在娃哈哈不知情的状况下将股权卖给了达能,形成娃哈哈合资公司被达能控制的局面,这也是宗庆后说起初达能合同设陷阱,娃哈哈上当的起源。

  “那时,我们刚接触海外的资本运作这些东西,不懂其中的规矩,刚开始以为金加是达能与百富勤合资的,虽然控制了51%的股权,但因为娃哈哈集团、娃哈哈美食城都是我的,就以为自己是老大了,后来才发现上当了。”8月14日,宗庆后如此对记者解释。

  而据记者调查出的一个鲜为人知的事实是,这家注册在新加坡的金加公司,其实在成立之初就被达能控股了70%,香港百富勤只控股了30%,这意味着达能从一开始就实际控制了娃哈哈,即使后来百富勤不把股份转让给达能,达能控制的局面也不会改变。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此事一开始的脉络就很清晰,也是公开的游戏规则,而这一点完全被宗庆后忽视和误解了,宗庆后吃了一个哑巴亏。

  “阴阳合同”之争

  双方目前的争议还来自那两份饱受争议的“阴阳合同”。

  这其中涉及三个核心的法律文件:一是《合资企业合同》,这是合资企业成立最重要的合同;二是《商标转让合同》;三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又有两个版本:一是在工商局备案的简式使用合同;一是未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这两份使用许可合同被不少媒体称之为“阴阳合同”。

  之所以在这两份合同上矛盾丛生,原因就在于这两份合同决定了我国最大饮料企业娃哈哈的商标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所谓“阳合同”就是在双方合作之初,由娃哈哈集团公司、娃哈哈美食城与金加集团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

  记者通过相关渠道看到了这份1996年双方恰签署的《商标转让合同》。在合同的第一条内容中,娃哈哈集团已同意向合资公司转让总值为1亿元的商标,其中价值为5000万元人民币的商标作为娃哈哈集团对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部分购买,其余价值为5000万元的商标由合资公司向娃哈哈集团公司购买。在这个出价的基础上,娃哈哈集团将商标及其受法律保护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了合资公司,而合资公司已于1996年将5000万元用于购买商标的出资已经全部付清。

  事实上在当时,娃哈哈集团并没有拿出很多资金,其入股的主要形式是无形资产(商标)的转让费用5000万和机械设备、在建工程和房屋建筑物。

  在这份原始合同中规定:“不得将任何商标或其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转让予第三方,亦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商标或拥有其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此合同在1996年2月17日被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2月18日颁发了营业执照。

  “那时由于国家对外资并购管理忽然间收紧,出台了一个外资限制收购的规定,所以国家商标局并未对娃哈哈商标转让一事进行批准,转而驳回。”宗庆后对记者说。

  在国家商标局驳回的情况下,于是双方在1999年又补签了所谓的“阴合同”《商标使用合同》,其中就有那条有争议的条款:“不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等同意,不能将商标给予其他使用。”

  《商标使用合同》还约定:甲方和乙方理解并同意签署简式使用合同,仅为了在中国商标局和工商局注册之用,而所有管制使用商标的条款和条件则包含在本合同中。这个简式许可合同和《商标许可合同》就是被媒体质疑的“阴阳合同”。

  由此,达能与娃哈哈签订了两份内容完全不一致的、上报商标局备案与实际执行亦不一致的“阴阳合同”,这为日后双方的争执埋下了伏笔。

  “那时签订这个协议,主要是因为商标转让还在进行中,但2001年国家已经废止了那个外资收购规定,但宗庆后还以各种理由拖延转让,而后我们有证据表明宗庆后并未再向国家商标局递交申请商标转让一事。”8月6日下午,达能亚太区总裁范易谋在接受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

  而宗庆后则对记者说:“没有的事,我们一直在转让,都被国家商标局给驳回了。”为此他向记者展示了国家商标局证明曾经驳回商标转让申请的回函。

  记者看到的娃哈哈出示的国家商标局商标监字2007第90号《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其中显示:“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但我局根据《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均未同意转让。”

  而范易谋认为,这不能与中国商标法中的“驳回申请”划等号,因为娃哈哈集团和娃哈哈合资公司双方从未共同提交过《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娃哈哈集团公司单方面提交报告的做法,根本不构成有效的商标转让申请。

  事实上,就在商标转让混淆不清的时候,双方又于2005年签订了《商标使用合同》的第一号修改协定。

  在此协议中规定了娃哈哈非合资企业在一定前提和条件下获得合资公司授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有两条规定:“一是与合资公司签订有代工协议的娃哈哈公司;二是与合资公司非竞争行业的公司。”

  这意味着这些非合资公司在一定条件下暂时取得了合法的地位,而娃哈哈商标的使用范围也扩大了,而其归属不清的问题再次被隐藏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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