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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达能方面同业竞争及其董事侵权问题的证据和相关说明

时间:2007/7/7 10:23:05 来源:网友
    一、达能及其子公司委派的三位外籍董事在39家合资公司任职情况
    自1996年法国达能集团公司通过达能(亚洲)有限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达能方面”)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中方股东”)设立合资公司以来,先后成立了39家合资公司。达能方面向上述合资公司先后派出了多位外籍董事,其中包括伊盛盟(Simon Israel)、罗杰(Francois-Xavier Roger)、 秦鹏(Peng Qin)、范易谋(Emmanuel Faber)、嘉柯霖(Francois Caquelin)等。
从1996年开始,秦鹏先后担任39家合资公司的董事至今;范易谋自2005年9月至今担任其中29家合资公司的董事兼副董事长;嘉柯霖2005年12月至今担任其中29家公司的董事(以下简称“三位外方董事”)。
    上述事实以达能方面发出的“委派函”为主要证据。
    二、三位外方董事兼任了多家与合资公司相竞争的公司的董事或/及董事长职务
根据初步调查收集到的证据, 三位外方董事兼任了多家与合资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下称“竞争性公司”)的董事。
  1、秦鹏在以下竞争性公司兼任职务:

编号
所任职的公司
职 务
任职日期
1
乐百氏(中山)保健饮料有限公司
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2000年1月至2007年4月16日
2
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
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2000年1月至今
3
乐百氏(广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2000年1月至2007年4月16日
4
乐百氏(武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董事、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2000年2月—2007年4月16日
5
乐百氏(郑州)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董事、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2000年10月--2007年4月16日
6
乐百氏(沈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董事
2000年1月至2007年4月16日
7
乐百氏(无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董事、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2000年2月至2007年4月16日
8
乐百氏(重庆)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董事、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2000年10月至2007年4月16日
9
西安乐百氏食品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董事、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2000年2月—2007年4月16日
10
上海正广和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2001年3 月至今
11
广州达能酸乳酪有限公司
董事
至2003年3月止
12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2004年1月31日至今
13
深圳达能益力饮品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1998年8月—2007年4月
14
深圳达能益力泉饮品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1998年5月—2007年4月
15
深圳达能益力贸易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06年至今
16
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2006年至今

  2、嘉柯霖在以下竞争性公司兼任职务:

编号
所任职的公司
职务
任职日期
1
上海正广和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2005年12 月5日至今
2
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
董事
2000年1月至今
3
乐百氏(郑州)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董事
2005年12月8日至2007年4月16日
4
乐百氏(沈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董事
2006年4月3日至2007年4月16日
5
乐百氏(重庆)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董事
2006年4月3日至2007年4月16日
6
深圳达能益力饮品有限公司
董事
2005年11月22日至2007年4月16
7
深圳益力泉饮品有限公司
董事
2005年11月22日至2007年4月16
8
达能益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
2006年至今
9
乐百氏(中山)保健饮料有限公司
董事
2005年12月8日至今

    3、范易谋从事的竞业禁止行为
    范易谋在担任达能方面与中方股东之间成立的各合资公司的副董事长期间,未经各合资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时兼任了达能(亚洲)有限公司的董事及高管职务。
    在范易谋担任达能(亚洲)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管职务期间,其与达能(亚洲)有限公司的中国区主席秦鹏一起,领导、组织和安排了达能(亚洲)有限公司及其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投资了多家与各合资公司相竞争的其他公司并参与了对该些竞争性公司的管理。
    三、三位外方董事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位外方董事在竞争性公司任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是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和损害中方股东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三位外方董事在竞争性公司的任职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三位外方董事从事上述竞业禁止的行为,其因此获得的收入应当依法归各合资公司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最后一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也就是说,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相竞争的其他公司的董事或高管职务,其收入应当归该公司所有。所以,由于外方董事既是各合资公司的董事或高管、又同时担任其他与各合资公司相竞争的公司的董事或高管,其行为是违法的,其因此获得的收入依法归各合资公司所有。 
    2、三位外方董事从事上述违反董事义务的行为,给合资公司造成了损害,并损害了中方股东的权益,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三位外方董事应对合资公司及中方股东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中方股东的态度
    2007年6月26日,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律师向范易谋发出律师函,指出2个方面问题:    (1)范易谋未经中方董事同意,单方面自己宣布出任7家合资公司董事长,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2)范易谋等三位外方董事同时担任了其他与合资公司相竞争的公司的董事,违反了中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由于目前还没有得到该三位外方董事辞职的消息,中方股东已经委托律师向39家合资公司发出了催告函,要求合资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依法对三位外方董事提起诉讼,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各合资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中方股东将依法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起诉三位外方董事,同时不排除对已经辞职的伊盛盟和罗杰等其他外方董事采取同样的法律行动,依法保护中方股东的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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