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中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允许将可口可乐公司“芬达”饮料瓶的设计注册为立体商标的决定。
“芬达”瓶主要特征是瓶身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可口可乐公司认为,瓶身下半部分的棱纹设计产生了独特的效果,在消费者中已形成特定联想,能够与普通饮料瓶相区别,充分证明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商标评审委经过审定,驳回了可口可乐公司的注册要求,可口可乐公司遂向一中院起诉。
一中院审理认为,“芬达”与普通饮料瓶差异不大,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商评委据此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正确,法院应予维持。
(郭京霞,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