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公司起诉商评委,认为该图形已具商标显著性
可口可乐公司欲将盛装“芬达”汽水的玻璃瓶图形注册为商标,但遭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拒绝,为此,可口可乐公司起诉到法院。昨日,一中院证实已受理此案。
今年7月11日,商评委认为这一图形为普通图形,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予初步审定。
对此,可口可乐公司认为,其图形为瓶型三维标志,瓶身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能够与普通瓶型相区别。同时,该瓶型是盛装“芬达”饮料的特有瓶型,在消费者中已形成特定联想,而且该商标已经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要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