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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实施

时间:2005/10/17 10:05:18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甘肃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该《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无许可证产酒最高罚3万

    该《条例》规定,下列六种行为,由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罚:一是对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产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是对未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是对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是对从未取得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商品销售的或未按规定办理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是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酒类商品,处以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直至停业整顿,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逃税、抗税的,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举报假酒奖!

    酒类商品生产和经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当地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和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在查处酒类商品违法案件时,须两人以上执行,并出示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当事人必须接受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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