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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须标“不能代替药物”

时间:2005/6/10 14:11:19 来源:新京报

    从今年7月1日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必须经过内容审批,并在广告中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明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职责,今后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一些夸大、混淆与药品关系的宣传语言,不得出现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同时,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以新闻形式在媒体上发布。

    消费者可上网查询保健食品广告合法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表示,自7月1日起,消费者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所有审批通过的保健食品广告。

    据介绍,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凡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北京尚待摸清保健食品入市底数

    昨天晚间,北京市药监局新闻发言人方来英副局长表示,根据新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北京市药监局还将出台细化规定,对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严格审批。

    据悉,北京市在册的保健食品企业200多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1000多个,但实际整理上报的品种不到500个,还有一些企业在陆续申报中。

    目前,北京市药监局正在积极摸清保健食品的入市底数,建设本市乃至全国在京销售的品种数据库,以便更好监管市场。

    据悉,今年,北京市药监局将拨出2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抽验,全年计划抽验保健食品250件。方来英表示,根据抽验的进度,从今年下半年起,市药监局计划每季度向社会发布一次保健食品质量公告,曝光违法行为和不合格产品,提醒消费者警惕。

■链接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暗示该保健食品有治疗疾病作用。

●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魏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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