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将对酒类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资格进行审查,开办和经营酒类市场,必须具备良好的资信条件和资金实力,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实行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开办者要作为酒类经营的第一责任人。
酒类流通信用档案将全面建立。有关部门将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大型的酒类连锁经营配送企业,推进酒类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直接挂钩,积极发展社区酒类专业店、专卖店,有条件的市场将设置名酒销售专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