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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呼唤法治

时间:2004/7/2 9:39:33 来源:西海都市报

 怎么能让人吃得放心
     
    食品安全是指确保食品消费对人类健康没有直接或潜在的不良影响。近几年来,此起彼伏的食品污染事件,形成一次次的食品卫生问题的冲击波, 从金华火腿到平遥牛肉,从四川泡菜到重庆火锅底料,一直到震惊全国的阜阳奶粉事件,随着涉及食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的问题的不断曝光,人们对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问题表现出了越来越多的忧虑与不安。使食品的安全性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安全感是人生存的基本需求之一,当我们对食品的安全发生怀疑的时候,我们该向哪里去寻求承诺与保障?
     
    食品安全卫生是关乎人们身体健康的大事, 吃是人生一大快事,至少在许多热爱生活的人看来如此。但是,谁又能说吃不是一大惨事呢?民以食为天可如今这个“天”,出现了“黑洞”,令人们对吃失去了以前从未在意过的安全感。

    “吃不出人命就没事”
      
    人们常常会有这样的困惑:吃海鲜怕是用甲醛或福尔马林浸过的;吃鸡、鸭、鱼怕是激素催大的;吃大米怕是工业油拌了的;吃面粉怕是加了“吊白块”的。过去甲鱼自然生长要7年,现在用上性激素,7个月就速成;饲养黄鳝有人竟用避孕药催肥;为了让猕猴桃个儿大,有人就喷施“膨大剂”……
     
    粮食,面粉中添加的增白剂超标;以工业用的磷酸钙盐和滑石粉作增白剂;在面粉及其制品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吊白块”,冒充面粉增白剂;含有甲醛的米面制品在一些地方的中小餐馆中被使用。
      
    酱油,当前市场上的部分酱油三氯丙醇含量较高,大多数配制酱油没有按国家标准标注“配制酱油”。
     
    食糖,加入“吊白块”的食糖色泽更洁白,冰糖更晶莹透亮,红糖更鲜亮。
     
    不知情的市民,看到黄黄的大结杏,肯定会说:“那杏子熟的透,味道甜”,殊不知却是用人尿催“熟”的。据知情人透露,许多杏子由于没有到生长周期,就被赚钱心切的人过早采摘,通体颜色泛青。商贩们为了有个好“卖相”,便将尿液掺上水,然后喷洒在覆盖杏子的麦草上捂一夜,就成了市场上的大黄杏。
     
    记者在某蔬菜批发市场看到,这里大部分商贩都已收摊关门,只有少数人还在忙碌。在露天市场的几个铺面里,堆放着大量的硫磺及生姜。“姜咋卖?”“好的贵一些。”“怎么就算是好的呢?”“当然要看颜色了。”说着,女摊主顺手拿起一块颜色鲜黄的姜。“这种生姜卖价高,但存放的时间可不长。用手捏会流水。”“为什么?”“因为是用硫磺熏过的。”
      
     为什么“吃”这一关乎人身健康甚至性命的事情会出现如此局面?一位面馆老板的话很有代表性:现在中小餐馆使用的廉价面粉都有毛病,“一家愿卖,一家愿吃,只要当场吃不出人命就没事儿”。

    我们还敢吃什么?   

    专家指出,以上列举的“毛病”不仅是“隐形杀手”,它还可能是“现行杀手”。
    
    “吊白块”,化学名称叫甲醛次硫酸氢钠,为工业用漂白剂,人体摄入10克即可致人死亡。“吊白块”在加工过程中分解产生甲醛。甲醛进入人体后可引起肺水肿,肝、肾充血及血管周围水肿;甲醛在体内可转为甲醇,有弱麻醉作用,对视神经有一定影响。长期食用添加“吊白块”的食物易致癌。消费者因食用掺了“吊白块”的食物引发的中毒事件发生过许多起。
     
    酱油分酿造、配制两类,只要符合生产标准都可安全食用。但配制酱油如执行标准不严会产生三氯丙醇,这种化合物毒性较大,对肝、肾、血液、生殖系统等均有毒副作用,且可致癌。  
      
    我省的食品安全卫生现状

    2004年 6月29日,记者就食品安全卫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走访了青海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有关负责人,主管食品安全卫生方面工作的杨均副所长介绍了我省食品安全卫生的现状。
      
    当前,我省食品安全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在于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用原料。如在卤肉制品中使用亚硝酸盐和色素,使卤肉的外观鲜亮,以此来吸引消费者。在水发食品中违法使用甲醛,如 西宁市南磨尔园二巷内的水发食品加工黑窝点,用非食品原料双氧水加工羊蹄、羊筋,卫生监督部门没收成品羊蹄羊筋29袋、双氧水25公斤;在米、面中使用“吊白块”;在腌制食品中使用工业盐等。以上这些不法商家的做法,对消费者带来生命健康方面的隐患 ,如前一段时间,西宁市发生的数起食用 “毒酿皮”中毒事件,就是违法使用了超剂量的亚硝酸盐。
      
    散装食品方面,一些商场、超市经营的散装食品没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保质期,还有一些厂家将快过期的食品散装销售,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重点食品方面,奶粉、调味品、酒类、饮料、熟肉制品、糕点、糖果、豆制品的卫生不合格的较少。但卫生监督部门将对这些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及相关的规定,开展全面的清理、整治工作,严格卫生准入要求,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生产厂家坚决予以清理。
     
    记者了解到, 针对上述情况,今年7月至12月,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三号行动”,整治内容包括:是否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商场、超市经营散装食品是否索证;经营场所散装食品标签是否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和地址、保质期限等,销售的散装食品是否建立专人负责制度,是否有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会被消费者直接触及等;对重点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相关生产规范要求,开展全面的清理、整治工作;查处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违禁药物或保健功效成分含量不符合审核范围的行为。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难在哪里

    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索证”制度
   
    杨均副所长说,总的来看,我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较少,外购食品多,严格的“索证”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索证”指的证件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我省大型的食品批发零售企业做得较好,能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但集贸市场和一些小的企业在这方面的管理较为薄弱。
                  
    无证经营难管理
   
    最令人头疼的问题在于,一些小作坊、小摊点的管理。这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差,管理水平底,许多小的食品生产加工点不办理任何手续,在城郊结合部租用民房就能开工,这些食品给消费者健康带来很大的隐患。而这些肮脏的食品因价格低廉又受到一些消费者的睐,所以有一定的市场。 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客观原因,无照经营成了一种复杂的顽疾,对社会的多个层面都造成了危害。不仅 冲击合法经营 、导致税收流失 还对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安全隐患 。
   
    杨均副所长还介绍说,为了促进食品经营加工生产企业的管理,改善生产、加工条件,卫生部门在我省推行了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其宗旨是通过《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食品卫生进行量化管理,通过打分,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为ABCD四级,促进企业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企业的积极性。划分结果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对评为D级的企业,卫生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则取消其食品的生产经营资格。
                  
    利益驱使是原因所在
      
    那么,这些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的原因在哪里呢?
   
    “归结原因,最主要的是因为利益的驱使。这包括两方面,造假者的贪婪;还有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杨均副所长说,“其次是卫生意识薄弱,经营者对一些基本的卫生常识不了解,消费者也缺乏对自身保护的意识。消费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不要购买流动摊贩兜售的食品,在购买过程中对食品的生产地、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要有所了解。消费者如发现不合格食品或食品卫生方面的 问题,则应积极向卫生部门举报。此外,卫生监管部门因人员、财力等问题,对一些城郊结合部及偏远地区的监管较为薄弱。”

    现行法律规定:罚则较轻,威慑力不够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食品卫生法》自1995年10月颁布和实施后,初步规范了我国食品卫生活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法缺少可操作性,对违法行为处理力度不够,导致食品卫生安全无可靠保障。
     
    现行法律处罚乏力,致使有关部门在整顿和规范质量的工作中花了大量人力物力检查执法,结果却无功而返,或是无法可依,或是处罚过轻,应加大打击造假力度。
     
    记者还从有关方面了解到, 我们所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大多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有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问题,更有良知缺失问题;有监督管理不力,更有政府职能缺位、法制不健全问题。审视我们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不难发现在秩序的链条上,存在太多的“空环”。
     
    产品责任者必须赔偿消费者因消费其产品受到的损失。我国虽然有散见于相关法律中的赔偿规定,但存在许多空白。
     
    食品安全问题反复成为焦点,执法中的罚则较轻,威慑力不够不能不说是主要问题。我们的法律和制度时常起不到惩戒作用,实际上是放纵了违法者。
      
    例如,曾有家饭店因食品卫生与标准严重不符被查处,经理起初非常紧张,当听到执法人员说依据规定要罚款1000元时,经理那颗提在嗓子眼的心一下子就归位了。而在发达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相当严厉,出现问题的商家不仅要立即停业待查,且高额的罚金会令其倒闭。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可追究的责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之分。行政责任,是指由行政部门根据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情节对违法行为或当事人给予警告、取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销毁违法食品、收缴卫生许可证、吊销卫生许可证、责令改进、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民事责任,则是指《食品卫生法》第48条规定的,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如《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关人士指出, 打击制售有毒食品的行为,应该提高惩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制售有毒食品的风险成本,从最大程度上减少和杜绝制售有毒食品行为。使违法者永无“东山再起”的条件。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使违法者博弈后的选择守法而不是违法。

    作者:杨尚燕  编辑: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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