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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酒水进场费定性“商业贿赂”?

时间:2004/5/19 11:26:52 来源:南方都市报
构成商业贿赂,必须具备二个特征:一是折扣或中间人佣金没有采用明示方式;二是折扣、中间人佣金没有如实入账,或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没有如实入账。商家总是善于寻找政策的灰色空间。关于“酒水进场费是否定性商业贿赂”的争论还将继续下去。

  连日来,有关华夏长城葡萄酒杭州违规事件被炒的沸沸扬扬,而关于“进场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等问题再次成为酒店业界关注的焦点。

  5月初,杭州市工商局下城分局在执法检查中认为,上海吉马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马)在杭州的经营活动不仅涉嫌广告违法(在酒类广告促销活动中,有违规送酒情节),还向杭州市区50多家酒店、酒吧支付了巨额酒水进场费和开瓶费,存在较大的商业贿赂嫌疑。

  杭州市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诸葛振福透露,有证据表明,吉马作为华夏长城葡萄酒的指定经销商,与杭州较有名气的钻石年代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达成全年销售4800件葡萄酒的协议,其前提为钻石年代获得43万元进场费。据杭州媒体报道,吉马公司还向钻石年代经办人支付了3万元“手续费”。

  “吉马与钻石年代的确有进场费用方面的合同约定,但根据有关法规,这种行为就是合法行为。同时,本公司没有任何人有商业贿赂的行为。”5月18日,吉马公司一位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杭州市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如果处罚决定本身有违法违规之处,该公司有可能诉诸法律讨还公道。

  “长城”事件

        工商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海吉马酒业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无照经营,并且其业务账单显示,该公司还向50多名个人和单位支付进场费、开瓶费和促销费,进行了较大数额的“商业贿赂”及虚设有奖销售奖项等违法经营活动。

  吉马公司2月20日的一张《进场费用申请表》表明,为了让其代理的酒水打进钻石年代,表内对进场费支付方式及金额做了如下规定:“全年费用43万元,其中公司承担30万元,经销商正虹泰承担13万元。要求钻石年代全年销售4800件,合同期内完不成销量则自动顺延至完成。”

  吉马为何要花40多万猛“轰”钻石年代?该公司区域经理在意见栏中批注:“该店为杭州旗舰店,场面宏大,生意火爆,全年场内我方品牌买三送一,费用店方自行承担,值得操作。”

  如果说各大酒店、酒吧负责人是受吉马的巨额进场费诱惑,那么,一些服务员则的“开瓶费”:服务员在向客人推荐消费吉马代理的酒类后,可凭酒瓶盖到该公司兑换现金。一个长城系列葡萄酒瓶盖,可换5元至10元现金。

  “长城”事件同时暴露了酒类开瓶费的“行规”,白酒最高,其中水井坊开瓶费每瓶达到100元;其次是红酒,一般售价在100元左右的红酒,开瓶费是5元,长城系列就属于此类;开瓶费最低的啤酒,酒店行价是每瓶0.5元。不过也有例外,杭州“千岛湖”啤酒在清泰街一带酒店的开瓶费为2元。

  2003年,吉马发现高额的开瓶费似乎并未调动服务员的积极性,因此在红酒销售淡季,又专门针对各网点服务员推出了凭华夏长城标志兑换刮奖卡活动,声称中奖率100%,而工商部门在调查时却发现,该公司在这次活动中,虚设了奖额分别为500元和200元的特等奖和一等奖,最终这些奖项并未兑现。去年底,有关部门以此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为由,对吉马开具4万元的罚单。

  谁料几个月之后,这笔罚款尚未缴纳,吉马再度遭到了工商部门的查处。

  对于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吉马公司那位人士觉得“不合适”。他说:“我们一直都是守法经营,并没有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之处。而进场费与开瓶费都是法律所允许的合法行为,也是行业惯例。如果说我们违法,那么其他经销商为什么没被处罚?”

  记者通过上海市工商局登记资料获悉,吉马由福建漳州人林建国创建,注册资金为5500万元。目前,林先后买断了全兴、五粮液、古井贡、华夏长城等名酒的总经销或包装彩印权。2002年,该公司销售额突破2亿元。林建国曾向媒体表示,“吉马做强、做大、做久的因素很多,主要因素就是该公司始终如一坚持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

  5月12日至18日,记者多次联系吉马公司深入采访,均被该公司婉拒。

  进场费行规?

  “你要做终端,就必须用进场费铺路。家乐福有名吧,还不一样收进场费吗?”

  华中某品牌白酒驻杭销售总监周先生对记者说,一些知名度相对较低的成长型品牌,如啤酒中的贝克、嘉士伯,葡萄酒中的威龙,酸奶中的妙仕等,急于开拓市场,不得不给予店家各种优惠条件,从产生了进场费。众多大型酒家兴起后,酒水经销商纷纷想打进去,找关系,谈条件,最后还是支付进场费最“管用”。

  杭州市饮食旅店业同业公会秘书长朱宝琪介绍说,进场费的形式多样,一种是促销买断费,分为包厢买断、楼层买断、整个酒店买断,以整个酒店买断费用最贵。以杭州德胜路一家A类酒店为例,浙江商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断其整个酒店的酒水供应,一年的费用是185万元;学院路上一家B类酒店,杭州地达贸易有限公司买断其整个酒店的酒水供应,花费25万元。除了“吉马”和商源、地达之外,杭州还有三晶、新友、友贸等专业贸易公司,它们几乎控制了市场上所有知名品牌的红酒、啤酒、酸奶、饮料。

  另一种形式是产品买断,如果经销商独家买断一酒店供应权,该酒店就只供应这种酒。当然经销商也可以选择促销员买断,允许同类产品进店,其费用在独家买断的60%上下浮动。碰上这种情况时,酒店一般只允许一家供货商的促销员驻店。

  而出于成本方面的考虑,经销商大多以“开瓶费”为诱饵鼓励酒店服务员促销。

  在杭州莫干山路某酒类经销公司,记者看到了一些与发放开瓶费有关的记录资料。在某啤酒一份《关于瓶盖促销调整的通知》上写着这种品牌啤酒的促销价为:700ML,有奖兑付0.8元/对;355ML,有奖兑付1.4元/对(据知情人解释说,所谓“有奖兑付”实为掩人耳目而推出的兑奖方式,其奖金绝大部分都落到促销小姐手中)。据统计,今年一季度已发放“开瓶费”13万余元。

  另一份关于另一品牌啤酒的《未入账代垫费用》上则这样记录着:3月份人员工资7973.5(元),进场费3500(元),开瓶费2217.5(元);4月份人员工资10911.7(元),进场费2461(元),开瓶费7405.3(元)。由此可见,酒水返利费与经销商员工的工资几乎相同。

  对于这种隐性高额成本,一些知名生产商同样怨声载道。

  四川金剑南营销公司销售总监李建华透露,某品牌白酒去年在一家酒店投入进场费30万,4个促销小姐工资8万,其它维护费用10万。由于情况特殊,进场费不能得到对方的发票,因此企业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税收。如此一来,白酒经销商通过这家酒店渠道获得的收益相当微薄。

  那么,酒店方对进场费的态度如何?

  杭州某川菜馆采购部经理朱红说,由于从经销商手中进酒水,价格由经销商说了算,酒店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例如,山东出产的一个酸奶品牌根本不在商超铺货,直接进入酒店、歌厅销售。该酸奶每包(500克装)售价25元,酒店提成3元,服务员凭其空包装可兑换5元“开瓶费”,而其出厂成本价不过3元左右。也就是说,经销商赚取了10多元利润!

  “各方都在疯狂逐利。”上海社科院旅游中心主任王大悟教授表示,在整个酒水供应的利益链上,生产商、经销商、酒店三方相互牵制,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三方获利的前提是酒水走量。如果没有背后的高利润支撑,这个游戏没有一个能玩下去。

  灰色利益链

        在上述查处过程中,各方产生了进场费、手续费、开瓶费等三个争论的焦点。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星认为,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酒店、酒吧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应当认定为商业贿赂,应予以禁止。

  上海财大旅游系主任何建民博士指出,向厂家收取“进场费”,一方面增加了产品成本,另一方面,由于酒水价格水涨船高及选择余地减少,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有西律师则提出了相反的观点:对于价格放开的商品,只要不存在价格欺诈,就有一定的合理性;而在上述当事双方签定的销售合同中,既然已经明确了进场费支付方式及金额,就属于法律允许的民事折扣佣金,不存在商业贿赂嫌疑。

  至于“钻石年代”经办人收受3万元“手续费”事件,陈有西律师表示,如果有确凿证据,这将是一件另案处理的刑事犯罪事件,当事人都将因“公司(企业)人员行、受贿”的罪名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过,如果上述销售合同也明确设立了这笔费用开支,应当列为劳务成本支出项目,同样属于合法行为。

  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严亮奇表示,对于进场费和开瓶费,我国的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商家不得收取、违不违法。因此,不论吉马公司与酒店服务员之间是否存在明文以及约定俗成的协议,只要将开瓶费记入该公司财务报表的正常列支项目,也不应当视为商业贿赂。

  杭州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此种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商业贿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他认为,开瓶费实质是经销商为销售商品,采取给予财物的方式,贿赂对其商品的销售有直接影响的人。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法经营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酒店收取进场费与开瓶费,在浙江已有先例证实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相关酒店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2003年8月13日,温州瑞安市工商局向该市某副食品有限公司、某大酒店等送达了商业贿赂处罚告知书,决定对副食品公司处以罚款70000元,没收大酒店非法所得65000元并罚款10000元。

  据工商部门调查,自2002年1月至2003年7月,该副食品有限公司以物折抵“进场费”,向大酒店“贿赂”了价值65000元的葡萄酒。该公司还以每瓶2元的“开瓶费”,向其他两家酒店的促销员支付了6000元。

  曹星律师认为,酒水进场费与超市进场费的性质基本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构成商业贿赂,必须具备二个特征:一是给对方的折扣或中间人佣金没有采用明示方式,而是暗中进行的;二是经营者给对方折扣、中间人佣金没有如实入账,或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没有如实入账。

  严亮奇律师称,应该通过有关法律途径解决类似“长城”事件,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有相关人士对工商局是否拥有认定“商业贿赂”的权力表示质疑。

作者:费常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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