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媒体称为“小肥羊”第一场打假行动的“小肥羊火锅汤料”案刚刚落下帷幕。5月10日,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自己商标权遭侵犯为由,将北京市海淀区京江大酒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餐厅招牌上使用“小肥羊”及“小肥羊卡通图形”标志,赔偿原告侵权所造成损失五十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小肥羊”诉称,2002年4月,其“小肥羊卡通图形”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服务包括“餐馆、餐厅和火锅餐馆等”。2003年1月,原告在这些服务上又注册了“小肥羊”商标。除此之外,原告还注册了“小肥羊”、“肥羊”及“小肥羊+小肥羊卡通图形”商标。目前,这些商标都处在有效期内。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京江大酒家使用在招牌上的“小肥羊卡通图形”标志,与原告在“餐厅、火锅餐馆等”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商标“小肥羊卡通图形”,在图形设计、整体视觉上如出一辙。
据“小肥羊”调查,被告的经营范围是“火锅,零售烟、酒、饮料”。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小肥羊”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的情况下,擅自在其餐馆对外宣传招牌上使用“小肥羊”字样和“小肥羊卡通图形”,利用原告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小肥羊” 来招揽食客,具有借品牌优势、搭知名服务便车的故意,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
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