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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健食品下架风波:办两卫生许可证引争议

时间:2007/12/9 11:24:37 来源:法制日报

  广东一些地市便利店售卖的保健食品被要求“下架”,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才可售卖

  这一做法引起商户质疑:卖保健食品为何要办两个卫生许可证

  业内人士称,相关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出台文件的目的在于部门揽权,谋取利益

  法律学者:相关食药监管部门存在滥施许可、越权执法、乱收费等问题

  对于广东省一些地区的便利店主来说,11月份是难熬的一个月。

  这个月,广东省一些市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继出台文件,要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无证经营此类商品将予以重罚。

  于是,一直在便利店中售卖的“红牛”、“力保健”等功能性饮料被要求下架。一时间,广东各地药监部门办证窗口门庭若市,保健食品经销商纷纷跑来办证,因此也催生出一些“地下办证”中介结构。

  12月初,北京一律师团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在对保健食品行业滥施许可、越权执法、严重增加企业负担、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有关问题,已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出律师函,吁请该局纠正地方有关部门的行为。

  “红牛”、“力保健”被撤柜

  自11月1日始,广东省东莞市食品药监局联合相关部门,出动了400多人,对全市药店、超市、士多店、日杂店等进行了拉网式检查,查处无证经营药品的士多店、日杂店等经常场所79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器械单位9家,发出整改通知书406份,查扣物品83件(箱)。

  据悉,检查人员在许多加油站附属便利店以及“美宜家”、“万店通”等连锁店发现,这些便利店在销售“红牛”、“力保健”等功能饮料。在这次活动中,便利店的一些功能性饮品被禁售,检查人员给出的解释是该类饮料属于保健食品,需要办理相关的许可证才可售卖。

  记者看到了广东省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1月13日对某商户开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为:“湛江市霞山区××副食品店:你(单位)经营的椰岛鹿龟酒、红牛、鱼翅燕窝等保健食品,属无证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七天内到我局申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否则按无证经营查处。”

  还有一些地区的商户收到了《执行许可告知书》,内容大同小异,其中明示“无《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经营保健食品”,若无证仍然经营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佛山市一家商户对记者说:“我们卖这些饮料(红牛、力保健等)有七八年历史了,并且证件齐全,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现在突然又让我们去办一个证,这不是多余嘛!”

  需“增办”许可证

  保健食品“下架”事件发生后,引起了诸多媒体的注意,有广东当地媒体用“便利店禁售‘红牛’、‘金嗓子’”为题进行了报道,广东一些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这一做法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

  针对此次事件,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监管科副科长李孔威表示,有“卫食健”字号的都属于保健食品,便利店销售该类食品需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然后到市工商局增加营业许可方可售卖。据了解,东莞几乎所有的便利店的营业许可都是日用百货、副食品等,“都不具备售卖资格,便利店应立即将该类食品下架”。

  从《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执行许可告知书》中可以发现,广东省一些地区禁售功能性饮品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卫生法的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条则是对“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罚则。

  一些法律专家就此提出异议,食品卫生法所指的卫生许可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而不是药监部门自己擅自设立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且食品卫生法明确该法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此举有失妥当。

  按照此种说法,一些商户也纷纷质疑:卖保健食品为何要办两个许可证?

  是规范市场还是乱收费?

  长期以来,保健食品多在超市、便利店、饭店等有食品销售的场所销售,这些场所一般都有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

  有关专家认为,保健食品经营当然应包含在经营食品的卫生许可之内。即使卫生行政部门经营食品的卫生许可不包含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如果像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所说的那样,目前几乎所有超市、便利店都没有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那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定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要求这些超市、便利店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没有必要。

  有业内人士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求已经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另行办理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目的在于部门揽权,谋取利益。

  据了解,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综合成本为每证200元,而药监局还是依据食品卫生法强制执行的从内容到形式完全一样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收费却远远高于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

  以广州地区为例,在药监局办理卫生许可证综合成本最低为每证1000多元(办证200-400元、培训300-800元、办理健康证150元、还不包括7天培训的伙食费、交通费等等,且每年审核一次、四年换发一次)。

  据悉,“力保健”、“王老吉”、“红牛”产品在广东地区已依法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销售终端为30万个酒店、士多店、经销点、宾馆、超市等,重复办证费用约合3亿元。若按照其在全国的销量来推算,办证费用约合10亿元。

  如果按照卫生部已经批准的3000多个保健食品、药监局批准的3000多个保健食品,全国有不下6000个保健食品。按照1个销售终端销售3个保健食品来推算,办证费用将在2万亿元以上,若剔除各种因素,也在千亿元以上。

  由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无证不准经销“力保健”、“王老吉”、“红牛”等保健食品,许多原经营有关保健食品的经销商一下子拥堵到各地药监部门排起了办证长龙,现时在广东各地药监部门办证窗口门庭若市。

  然而因为手续繁琐,办证缓慢,要待数十万个经销商办齐手续不知要等到何时。因而一些收费办证中介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收费两三千元不等,只要交纳了中介费用即可尽快取得《许可证》而无需再参加体检和数天的业务培训,省却了各种中间环节,只要给钱即可办证,一些商户为了维持经营只好无奈接受中介部门的盘剥。

  但是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由于之前保健食品市场混乱,冒牌产品、虚假宣传的产品层出不穷,监管部门此举在于规范市场,统一管理。

  专家:违反行政许可法

  有关专家认为,《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属于违反行政许可法,从内容到形式都完全一样的二次重复卫生许可行为。

  对于行政许可,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一个许可应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全国人大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已设定了食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与《食品卫生法》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的《卫生许可证》虽然名称不同,但性质完全一样,实质上是同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作法,无疑是在经销食品的经营者已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再办一个从内容到形式都没有实质性区别的《经营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显属重复许可,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原则。”

  另外,专家认为《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设立的法律依据也存在严重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个别地方药监部门要求办理零售“力保健”、“王老吉”、“红牛”等保健食品的零售企业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依据,是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但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其本身只是实施食品卫生法设定的食品卫生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而不能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定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的依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此为据设定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是违法的。而且,从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该规章设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也大成问题。

  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食品卫生许可项目,更无独立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项目。而且,根据《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来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职责没有涉及经营许可范围。

  广东一些地市对保健食品进行“下架处理”后,对于几乎所有销售功能性饮品的零售商(从超市到小卖店)和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

  记者试图联系了多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除了一家声称“不知情”和两家避而不谈外,其余的全部未联系成功。但据了解,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作法给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造成的困境,有关企业正在积极寻求律师帮助。(记者 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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