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废弃物产生
第三章 建筑废弃物运输
第四章 建筑废弃物消纳
第五章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建筑废弃物的产生、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弃土是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余泥土石方,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弃料是指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
第四条 对建筑废弃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