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