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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8/8/31 10:39:00 来源:浙江省农业厅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与政策,组织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未发生生鲜乳质量安全事件。为进一步提升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从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克服畏难情绪和麻痹松懈思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每一个奶牛养殖场(户)和生鲜乳收购站落实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并按全省统一格式做好检查记录和问题处理。对原来确定的监管责任人因工作变动而不能继续履行监管责任的,要及时作出调整,重新确定新的监管责任人,予以公布并通知到监管相对人。要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请各市于2018年8月30日前将辖区内各奶牛养殖场(户)和生鲜乳收购站监管责任人名单汇总后书面报送省畜牧兽医局。

二、做好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证发放工作

各地要根据生鲜乳收购站多年来的运转和监管情况,按照《浙江省生鲜乳收购站行政许可现场审验评分标准》,从严把关、严肃纪律,严格审核相关许可条件。依法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合作社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编号规则:由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4位。首位用简称“浙”;第2位至第7位用县级行政区域代码(使用最新的行政区域代码,停止使用《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08〕12号)行政区域代码);第8位至第11位为年份号,并加小括号;第12位至第14位为顺序号。在发放新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当天,把该收购站的相关信息录入农业农村部“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http://202.127.42.188/rawmilkstation/index.jsp)。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表》使用“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的新版表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格式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

三、做好生鲜乳准运证明发放工作

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由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生鲜乳准运证明格式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

准运证明编号规则:由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5位。首位用简称“浙”;第2位至第7位用县级行政区域代码;第8位至第11位为年份号,并加小括号;第12位至第15位为顺序号。在发放新的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当天,把该准运车辆的相关信息录入农业农村部“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

四、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日常收购销售行为监管

各地要推进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建设,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规范生鲜乳收购销售行为,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收购生鲜乳,按照规定做好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建立记录台账;按照规定落实分户留样制度,凭“生鲜乳交接单”运输销售生鲜乳。各地要根据《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要求》(见附件),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指导督促业主及时整改质量安全隐患。

按照全国生鲜乳收购销售统计监测制度规定,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统计汇总每一个生鲜乳收购站每个月的生鲜乳挤奶量、收购量、销售量等信息,并于次月5日前完成网上申报,网址:http://202.127.42.188/rawmilkstation/index.jsp。

五、加强奶牛养殖环节投入品管理

各地要结合奶牛养殖场(户)现场检查,对各场(户)养殖投入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依法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兽药和饲料安全管理制度,养殖投入品使用记录是否完整,使用的投入品是否为合法企业生产,是否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等情况。要加强辖区内奶牛饲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强奶牛养殖场(小区)自配料的巡查管理,督促养殖场户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把好饲料质量关,拒绝使用来历不明的玉米蛋白粉、奶粉下脚料等蛋白原料以及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源性成份,严禁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和有害物质,严格遵守兽药用药期和休药期规定。要强化奶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的监测,对检测阳性的牛只要依法规范处理,临床可疑病牛或检测可疑牛隔离饲养期间生产的乳要依法予以无害化处理。对非法生产、经营和添加违禁药物和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坚决打击,严厉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印发的《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浙农专发〔201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要求

浙江省农业厅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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