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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黑食药监应急函〔2018〕7号)

时间:2018/1/26 19:09:00 来源:黑龙江省食药监局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航运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相关承检机构: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8〕1号)安排部署,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5日

  黑龙江省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为做好我省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8〕1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8版)》(另行印发)和《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试行)>等五项工作制度的通知》(黑食药监应急〔2015〕324号)等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制定本计划。

  一、2018年我省食品安全抽检任务

  (一)总局专项转移支付任务和省局分担任务

  2018年总局专项转移支付我省监督抽检任务的食品种类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蜂产品等30大类(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6023批次;省局分担的任务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等高风险和较高风险食品25大类6830批次。合计为12853批次(详见附件)。

  (二)市、县级局抽检任务

  2018年各市、县(区)级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为22795批次,具体任务分配由省局根据各市(地)人口数量情况进行确定(抽检方案另行下发)。各市(地)、县(区)局除做好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外,还要制定本级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组织开展本地对小作坊、小经营(小餐饮)等生产经营场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二、抽样对象

  总局专项转移支付任务和省局分担任务的抽样对象为我省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总局公布的重点抽检企业除外)和大型餐饮企业。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的重点企业抽检(省局另行公布,数量不少于我省获证企业的10%)。

  总局专项转移支付部分只抽取我省生产的食品,省局匹配部分可在流通环节抽检一定比例外省产品。

  市、县级局的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适当加大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抽检力度。

  三、抽样时间和频次

  总局专项转移支付任务和省局分担任务要全年均衡分配抽检任务,每月任务完成量不少于全年任务的1/12。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开展抽检监测工作。高风险产品可季度抽检一次,较高风险产品可半年抽检一次,一般风险产品年度抽检一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城市食品抽检总量原则上要达到4批次/千人。全年抽检任务完成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市级局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县级局应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城市食用农产品抽检总量原则上要达到2批次/千人。

  四、抽样场所

  总局专项转移支付任务和省局分担任务的抽样地点应覆盖我省行政区域内市、县、乡和行政村。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经营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

  市级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检,县级局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五、组织实施

  (一)抽样及检验机构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70号)和省财政招标有关规定,除指定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外,委托由省招标中心通过招投标确定的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上海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等中标检验检测机构共同承担我省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总局专项转移支付任务和省局分担任务的抽样和检验工作(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具体承检食品类别、品种及抽样批次、时间、地点另行下达。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支持各检验机构的抽样工作。

  (二)抽样检验及数据报送

  各承检机构在抽样、检验及结果报送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8版)》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试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检测工作制度(试行)》等有关要求。

  1. 抽样及信息报送

  2018年承担省局下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的各承检机构,一律按照总局规定应用手持采样终端设备开展样品采集工作并及时上传抽样信息。抽样过程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各市、县局要积极支持配合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2. 检验及结果报送

  检验人员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承检机构对于不合格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总局专项转移支付任务的检验数据上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并出具有效电子报告;省局分担任务的检验数据及时上报省局“二级站系统”。

  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

  六、核查处置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要按照总局规定和省局《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和风险监测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及时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管理系统”。对检验结论表明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

  对于同一企业多批次产品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召回全部市场销售的产品,并监督企业彻查原因,督促进行有效整改。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

  七、信息公布

  抽检信息公布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制度(试行)》(黑食药监应急〔2015〕324号)。总局专项转移支付任务和省局分担任务的抽检信息由省局每周公布。各市、县级局组织开展的抽检信息也要按照规定全部予以公布。

  八、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统一领导,抓好组织协调,细化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岗位责任,确定月度、季度、半年度进度安排,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请各市(地)局务必于2018年2月16日前将本级及所辖县级局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或实施方案汇总后报送省局应急管理处。

  (二)认真协调配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作为落实“四有两责”、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并将抽检工作与对企业日常监管有机结合,支持配合抽样单位按时完成抽样任务。

  (三)严格质量控制

  参与抽检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为。加强对组织实施、样品采集、实验室检验、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抽检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停产的要说明原因并作书面记录,长期停产的要进行生产条件的复核确认。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

  (四)强化督导考评

  建立我省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督导考评机制,省局加强对市级局督导考评,对市级局制定及组织实施抽检计划情况、辖区被抽样企业全覆盖情况、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认领及核查处置工作情况、抽检信息公布情况、抽检数据信息和核查处置信息填报情况、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统计数据月报上报情况等进行考核通报,必要时通报地方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市级局要加强对县级局督导考评和定期通报。

  (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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