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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食安办餐食〔2017〕6号)

时间:2017/12/22 17:06:00 来源:江西省食药监局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安全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江西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

  省食品安全办

  2017年12月1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江西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要活动(会议)的食品安全保障管理。

  第三条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工作,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主办单位和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对食品安全负责,遵循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分工协作、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主要承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接待单位以及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质监、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条 鼓励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在重大活动中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规范,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六条  鼓励重大活动主办单位聘请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提供保障服务。

  第二章  主办单位职责

  第七条  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协调机制,与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工作。

  第八条  主办单位原则上应于重大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向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通报重大活动供餐计划安排(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食宿安排,以及供餐形式、重要宴会、赞助食品、自带食品等),主办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供应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九条  主办单位在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应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就地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住宿、就餐、工作场所、人员和车辆出入证件等便利条件。

  第十条  主办单位选择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日常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三)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加工方法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不得委托加工、外购散装熟食制品或接受配送);

  (四)近三年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选择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事先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不得承担接待任务,主办单位应及时调整、更换。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与餐饮服务接待单位签订含有食品安全内容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组织、督促餐饮服务接待单位与主办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签订保证食品安全承诺书,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意见,做好食品安全供应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确定重大活动食谱前,应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食谱的原辅材料、制作方法等。

  重大活动食谱应以保证食品安全为准则,不得使用有毒有害食品、来源不明的食品、野生动物植物和菌类、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等,不得在加工时添加药品、药材、非食用物质,不得使用未经审核的食品。

  第十四条  重大活动食谱由参与审定的相关单位、人员签字确认。重大活动食谱一经审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改变,不得临时增加供餐食品和改变制作方法。确需增加和更换的,应重新按程序审定。

  第十五条  重大活动期间,主办单位应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食品安全保障中的问题,对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用农产品供应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接待单位,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建议进行调整、更换。

  第三章  餐饮服务接待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接待单位是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在重大活动开展前,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与主办单位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签订《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成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于重大活动前15个工作日报送主办单位和职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接待单位承接任务后,应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经营场所、食品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检查和卫生清洁;

  (二)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制定重大活动食谱,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送主办单位确定。

  (四)实施原料采购控制管理,确定合格供应商,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实施食品安全检验,确保购买、使用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饮用水源和加工用水等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五)规范食品加工的操作,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更换食谱、食品原材料、供应品种,不得改变加工工艺、供餐方式;

  (六)保证餐饮具和用餐环境洁净卫生,规范做好食品留样和记录;

  (七)依法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停止使用相关食品:

  (一)未经审定或超出审定的食谱范围的食品和原料;

  (二)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三)检验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食品、生活饮用水;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五)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六)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及原料。

  第二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在食品加工、配餐、存储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保存进入食品加工区域的人员和加工操作过程的影像资料。

  第四章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主办单位的统一组织、协调下,遵循属地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按当地党委政府或主办单位的交办任务,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依法依职实施监管,承担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和要求,采取全程监管、重点监管、巡查监管等监管方式,选派规模适度的监管人员承担监管任务,对超出本部门的问题及时通报主办单位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接待单位食品安全评估,审核食谱食品安全,监督餐饮服务接待单位依照审定的食谱,按规范要求加工制作食品。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卫生部门负责城市自来水、二次供水的监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相关职能部门应对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重大活动期间,主办单位或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如发现群体性腹泻、呕吐等疑似食源性疾病的情况,应立即通报(报告)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主办单位和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同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做好患者救治工作,并协助、配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接到疑似食物中毒报告后,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处置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方政府按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启动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因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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