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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行动”的通知(渝农发〔2017〕275号)

时间:2017/11/16 17:20:00 来源: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单位】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农发〔2017〕275号

【发布日期】 2017-11-10

【生效日期】 2017-11-10

【效    力】

【备    注】 http://www.cqagri.gov.cn/Details.aspx?topicId=701731&ci=501&psi=32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畜牧发展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7〕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猪、牛、羊屠宰和肉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1月底在全市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紧盯重点区域的重要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举报线索,紧盯肉品质量安全问题严峻的重点区域,严查危害肉品质量安全的重要违法违规行为。

(一)重点区域。在猪、牛、羊屠宰环节,以城乡结合部、交通道路周边、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地区和群众举报多的屠宰企业等为重点区域。在肉品生产经营环节,以批发市场、农贸(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重点销售场所,肉类产品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学校及建筑工地食堂等肉品生产和消费场所为重点区域。

(二)重要违法违规行为。在猪、牛、羊屠宰环节,严肃查处私屠滥宰、屠宰加工病死猪(牛、羊)、添加使用“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产品熬炼“地沟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不依法开具或开具虚假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在肉品生产经营环节,严肃查处生产经营来源不明、无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务求实效,严厉打击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集中时段、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线索,办理一批大案要案,有效震慑违法分子,切实净化肉品市场,有效提升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切实加强“检打联动”联合执法。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在“百日行动”期间,要明显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检查范围要全覆盖,每个区县要联合开展“百日行动”专项监督检查4次以上,对检查中发现猪、牛、羊屠宰或肉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互通信息,并根据案件情形及时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猪、牛、羊屠宰和肉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厉打击团伙作案。各地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后,要密切跟踪猪(牛、羊)来源、屠宰加工、肉品流向等,适时商请公安机关查明屠宰、加工、销售网络和非法经营链条,严厉打击购宰销一条龙经营的违法犯罪团伙。

(三)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各地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健全案件查处和协助查处机制,在“百日行动”期间,每个区县在屠宰和经营环节各查办有影响力、震慑力的违法违规案件1件以上,其他一般程序性案件3件以上。对社会反响强烈、情节严重的案件,对屠宰数量大、经营加工数量多、销售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的重要案件,要及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及时控制涉案人员,严厉打击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严肃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三、健全机制,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合力

各地要健全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完善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有效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猪、牛、羊屠宰和肉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一)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从建立健全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双向案件咨询机制等方面着手,明晰案件移送材料、证据固定和保全要求、案件移送程序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同工作机制 ,严惩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二)健全肉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按照《农业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要求,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联手查处肉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特别是要及时通报案件查处和日常监督监测信息。要完善肉品质量安全溯源制度,屠宰环节健全台账制度,依法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生产经营环节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确保肉类产品可追溯。

建立健全我市牛、羊屠宰行业监管机制。各地要严格落实《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102号令)第三十条“牛羊的屠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等规定,及《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1〕104号)中“关于有商品牛羊鲜肉消费的地方,可以在当地生猪屠宰厂(场)内附设牛羊屠宰车间”等要求,结合实际,强化措施,规范开展对牛羊屠宰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在秋冬季牛、羊肉消费的高峰时段,各地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严厉打击农家乐、烤羊庄等私屠活羊等违法行为,确保牛羊肉消费安全。

四、广泛宣传,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和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教育警示作用

各地要加大《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宣贯力度。要加大整治成效和典型案例宣传,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合格肉品。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特别是要重视关注和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根据举报线索、突出问题导向,开展监管执法和检打联动执法。要建立舆情监测制度,高度重视和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地要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及信息统计情况。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并分别于2017年12月31日前、2018年1月31日前将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总结及成果统计表报送至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农委畜牧业发展处         晏  亮  89133169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处 彭  川  60353677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屠宰科     杨天航  89133784

E-mail:258022734@qq.com (市农委)

cqgsspc@126.com(市食药监局)

附件:   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行动”成果统计表.docx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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