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工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工商企注字〔2017〕192号
【发布日期】 2017-10-2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下称《意见》)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签署了《推进“多证合一”改革 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