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食药监〔2017〕190号
【发布日期】 2017-08-3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28110.html
第一条 本裁量基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结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是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