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安办〔2017〕67号
【发布日期】 2017-08-1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3078.html
相关区食药安办,相关区市场监管局:
近年来,本市相关区食药安办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形成了事先申报备案、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流动厨师登记培训等管理制度,在防控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方面成效明显。2017年3月20日施行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总结提炼了近年本市在农村集体聚餐方面积累的管理经验,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要求,指导各责任方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闵行、金山等区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基础上,综合全市实际情况,市食药安办制定了《上海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南》,供各相关管理部门结合辖区特点参照执行。
附件: 上海市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合同范本(2017版)
附件: 上海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南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