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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宠物狗“变脸” 消费者如何维权

时间:2017/8/7 16:05:00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蒲青 通讯员司宇报道)家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的陈丽是个网购达人。今年7月初,陈丽又在某购物平台相中了一只宠物狗,和商家取得联系后,商家以手机视频选狗为由,添加了陈丽的微信。几十只可爱的宠物狗让陈丽挑花了眼,最终,一只活泼可爱的小狗让陈丽颇为满意。在视频上再三确认要买的宠物狗后,陈丽向商家提供的支付宝账号转入8000元。

让陈丽没想到的是几天后空运到自己手中的宠物狗与视频中所确认的狗,性别、年龄、品相完全不符。

“这不是我要的宠物狗,希望你们退货。”陈丽赶紧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却遭到商家拒绝,陈丽多次给商家发微信,但商家根本不予理睬。看到宠物狗不停呕吐、腹泻,且患有皮肤病,陈丽只好抱着宠物狗去看病。经兽医诊治,该宠物狗系病狗。

想到自己的8000元就这样打了水漂,陈丽不甘心,来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求助,“我联系不上销售商家,也没有商家的地址,我遭受的损失,应该向谁索赔呢?”

乌市头区法院法官李艳丽给陈丽支招: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首先应当向经营者(销售商家)要求赔偿。如果没有商家地址,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申请提供销售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这些信息,可以直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索赔。如果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联系后对方置之不理,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可以选择在收货地法院(乌市头区法院)进行起诉,这样不但可减轻诉累降低维权成本,还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听了李艳丽的建议,7月27日,陈丽将宠物狗网络销售商家诉至乌市头区法院。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时,应该注意保存交易记录、聊天记录、银行的付款凭证、交易明细等,这些资料都可作为日后维权的有效证据。这样做也是为了防止经营者恶意将争议货品下架导致争议商品销售信息缺失而造成无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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