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2017-04-15
【效 力】
【备 注】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依法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以下简称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造成的污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是指用石油基原料生产的用于消费者盛装携提物品的,在自然环境或者堆肥条件下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薄膜袋制品。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是指用石油基原料生产的,在自然环境或者堆肥条件下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商品出厂的原始包装和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等商品的不具有携提功能的塑料预包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