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化肥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山东省化肥工业协会,简称:山东化肥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Chemical Fertilizer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DCFI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一)本协会是以山东省氮肥、磷肥、复混肥、硫酸、硝酸、硝酸盐和甲醇等生产企业为主体,有关科研、设计、设备制造单位及大专院校自愿参加,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本协会是省内跨行政区划、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化肥行业组织。参加本协会的单位隶属关系不变,原单位性质不变。
(三)本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发展化肥工业的方针政策,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促进我省化肥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作用,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发挥协调作用,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促进作用,在行业和企业信息交流中发挥集散和传播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及相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单位对国内外化肥工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和制定行业经济技术政策提供依据。
(二)收集整理行业基础资料,建立会员档案,开展行业内统计工作。按规定编制山东省氮、磷、复肥技术经济指标月报,搞好协会内部刊物《山东化肥信息》(月刊)的编辑发行工作, 向会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提供化肥工业技术、经济及市场等多方面的信息服务。
(三)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不断提高我省化肥工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举办多种类型的专业培训,努力提高会员单位生产及管理人员的素质。
(五) 搞好协会自身建设。订立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有序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升会员品牌价值,提高行业的社会声誉。
(六)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和社会的各种活动,推进会员企业文化建设。
(七)办理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是以法人单位为主体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与本章程第二条第一款所列范围相关的业务活动。
(四)生产、经营国家要求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肥产品,必须具有有效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组织的科技成果转让、技术服务、专题咨询等享有优惠权;
(五)有对本协会提请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提供协会所需的信息资料,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不得泄露协会提供的技术秘密和转让的技术经济成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自申请退会之日起取消会籍。
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行业自律公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协会财务收支使用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