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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津检检监〔2017〕136 号)

时间:2017/5/4 20:41:00 来源:网友

  各有关分支机构:

  近期,天津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天津局”)开展了进口食品添加剂业务风险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了进口食品添加剂在检 验监管工作中存在风险。为了贯彻落实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提高工 作质量、消除风险隐患,现就进一步加强天津口岸进口食品添加剂 检验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不满足以下条件的, 不得按照进口食品添加剂受理报检并实施检验监管:

  (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 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见附件 1);

  (三)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 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

  (四)列入《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 加剂目录》的(见附件 2)。

  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的,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用)的相关要求

  (一)报检受理要求。

  1.进口企业报检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 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

  (2)食品添加剂完整的成分说明;

  (3)进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工 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应 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中文标签样本、中文说明书;

  (5)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用)企业符合性及是否直接 上市销售声明(见附件 3);

  (6)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予进口的有 关证明文件和其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文本。

  2.报检资料审核要求。 报检受理部门对进口企业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材料提供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报检。

  (二)现场检验检疫要求。

  1.核对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承载工具 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标签、说明书等是否与所提供的报检单 证相符。

  2.核查进口货物是否有包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检查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报检单证提供的样张和样本一致,检

  查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 全法》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说明书是否置于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 接触。

  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 3.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是否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

  4.食品添加剂标签是否注明了以下事项:

  (1)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2)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3)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符合本文件第一条(二)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予进口的证明文件号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

  (7)贮存条件;

  (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9)“食品添加剂”字样;

  (10)复配添加剂如为上市销售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 标注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按含量由大到小 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

  (11)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5.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 承运工具是否清洁、卫生。

  6.其他需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项目。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1)不属于本文件中第一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的;

  (2)无生产、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

  (3)感官检查发现产品的色、香、味、形态、组织等存在异 常情况,混有异物或被污染的;

  (4)容器、包装密封不良、破损、渗漏严重,内容物受到污

  染的;

  (5)使用来自国际组织宣布为严重核污染地区的原料生产的;

  (6)货证不符;

  (7)标签及说明书内容与报检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样张 和样本不一致;

  (8)其他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 质检总局检验检疫要求的情况。

  (三)照片要求。

  整个检验过程中应留存相关照片并存入报检档案中。照片要能 够全面、客观反映货物状况,例如货物的全貌、所验货物最小销售 单元包装外加贴标签的情况等。如需要实施整改,则还须留存整改 前、后的照片。

  (四)抽样送检。

  施检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审查同意)的标准要求抽取检测样品,送实验室对质量规格、 安全卫生项目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测验证。

  取样量应满足检测及存样的需要。检测样品采集、传递、制备、 贮存等全过程应受控,不应有污染,以保证所检样品的真实性。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审查 同意)的标准的,由进口企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指定产品 标准,各施检部门按指定标准检验。

  (五)不合格情况的处理。

  1.涉及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进口企业按规定程序实施退运或销毁。

  2.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可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六)出具证书。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应注明判定产品 合格所依据的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

  实施退运或销毁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应注明判定 产品不合格所依据的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

  三、进口食品添加剂(工业用途)的相关要求

  (一)报检受理要求。

  1.进口企业报检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注明产品用途为工业用途的贸易合同;

  (2)食品添加剂完整的成分说明;

  (3)进口收货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货物须与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相符;

  (4)中文标签样本、中文说明书;

  (5)进口企业法人对所进口食品添加剂用于工业用途的承诺 书(见附件 4);

  (6)能体现货物流向和用途的近期销售记录,首次进口食品 添加剂的企业需提供货物流向说明;

  (7)产品加工工艺流程材料;

  (8)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报检资料审核要求。 报检受理部门对进口企业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或材料提供有误,则进口货物按照食品加工用实施检验监管,报检申请中不得体现“工业级”或“工业用途” 等字样。

  (二)现场检验检疫要求。

  1.核对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承载工具 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标签、说明书等是否与所提供的报检单 证相符。

  2.核查进口货物是否有包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检查标 签、说明书是否与报检单证提供的样张和样本一致;检查货物外包 装加贴的标签上是否印明“仅用于工业用途,严禁用于食品”字样。

  3.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也应加 贴标签。

  4.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 承运工具是否清洁、卫生。

  5.其他需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项目。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1)不属于本文件中第一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的;

  (2)无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

  (3)感官检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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