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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组织开展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4/28 15:30:00 来源:网友

【发布单位】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4-1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zjagri.gov.cn/html/main/wjggview/271086.html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加快推进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进一步提升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根据《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浙农专发〔2016〕4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组织认定一批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申报认定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的,要求建设主体明确,由农业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国有农场等主体经营,或者与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稳定订单联系,符合标准化、规模化、外向化要求的蔬菜、茶叶、旱粮、水果、花卉、食用菌、畜牧业、中药材等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申报材料

(一)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申报主体证明文件(农业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国有农场等主体的证照复印件)及申报主体对基地拥有合法管理权限或自营管理、订单合同等有效证明;

(三)基地平面图和编号说明;

(四)基地生产管理相关文件(出口基地备案或目标市场相关认证证明,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等文件);

(五)基地环境和产品检测报告。

三、申报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考核评估,符合要求的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会同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考评小组,按照认定条件进行核实和综合评估。

四、申报时间

申报认定的主体在7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在8月15日前,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认定材料报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将考评后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在8月底前报省农业厅,同时抄送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抓紧组织申报,对照有关规定加强审核考评,严把程序、材料和质量关,及时做好申报推荐工作,确保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有序进行。联系人:浙江省农业厅外经办王道正、章颖,联系电话:0571-86757131、86757136;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处李苏雯,联系电话:0571-81100553。

附件: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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