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发布文号】 豫食药监办科〔2017〕33号
【发布日期】 2017-04-1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da.gov.cn/directory/web/WS01/CL0568/18877.html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直属单位,各食品检验机构: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2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河南省食品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详见附件),认真制定本地区《〈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7年4月25日前报省局科技标准处。
二、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按照总局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整改报告于2017年6月底前报省局科技标准处。
三、请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市级食品实验室改造项目建设,加快实验室资质认定,补充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已完成市级食品实验室改造的单位,2017年底前食品检验参数需达到300个以上。
联 系 人:任飞
联系电话:0371-65566269,邮箱:hfdakbc@126.com。
附件:河南省食品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