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发布日期】 2017-01-2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4171226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国清
2017年1月24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等1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等14件政府规章继续施行,有效期从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5件)
2.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的政府规章目录(1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