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宣布失效文件决定做好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21号),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市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市政府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以国务院宣布失效文件为依据制定、与现行上位法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或有效期已过的13件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政府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3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