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发布日期】 2016-10-09
【生效日期】 2016-10-09
【效 力】
【备 注】 http://www.xizang.gov.cn/zwgk/fgwj/201612/t20161221_115916.html
《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8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洛桑江村
201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