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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

时间:2017/3/2 8:56:00 来源:网友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各级监管部门做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58号)要求,结合保健食品监管实际,自治区局制定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以下简称《结果记录表》),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适用范围

  《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表格,适用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检查要点表》中表1-1《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表1-2《保健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表2《结果记录表》适用于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记录、判定及公布。

  二、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使用

  《检查要点表》的告知页,适用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时应首先填写告知页的相关内容,记录告知、申请回避等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人员签字。《检查要点表》具体细化了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设定了检查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并对每个检查项目结果设置评价项。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内容逐项开展检查,并对每一项结果进行评价,必要的检查记录信息应在“备注”栏中填写。评价结果为“否”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在《检查要点表》“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一栏进行记录。按照《办法》规定,每次日常检查可按要求随机抽取《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但每年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检查要点表》全部项目。

  《结果记录表》包括被检查者的基本信息、检查内容、检查结果、被检查者意见等内容。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结果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关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判定

  按照对《检查要点表》的检查情况,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符合;发现小于8项(含)一般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基本符合;发现大于8项一般项或1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不符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处置措施应当在说明项进行描述,相应文书可使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稽〔2014〕64号)所附执法文书。

  四、关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未执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稳步推进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实施

  (一)妥善做好新旧制度衔接。为保证日常监督检查新旧制度有序过渡,《检查要点表》、《结果记录表》等新文书从发布之日启用。各地要做好日常监督检查记录档案的收集整理,保障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资料的连贯性、完整性。

  (二)推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可合理分配资源,提高监管资源利用效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通过《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使用,摸清辖区生产经营企业底数、基础信息,采取信息化等手段健全辖区企业档案库,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有效提升监管资源利用率,强化监管效能,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做好信息公开和统计工作。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录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检查结果记录表。要指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妥善设置张贴栏设施,以免因不能有效保持至下次日常检查而产生法律责任。各地要认真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数据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工作,及时报送规定的统计分类报表。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收集整理使用《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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