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7年第9号
【发布日期】 2017-01-1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风险分析和实地考察基础上,经与哈萨克斯坦、乌拉圭检验检疫部门协商,我局对外分别签署了《哈萨克斯坦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乌拉圭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哈萨克斯坦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和“进口乌拉圭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2)的大豆输往中国。
附件:1. 进口哈萨克斯坦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 进口乌拉圭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