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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维权:看清食品外包装的“门道”

时间:2017/2/21 13:59:00 来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本期主题:食品维权

超市里买的橄榄葵花油,含有多少橄榄油成分?质检合格的大麦茶、莲芯茶有可能是不安全食品吗?食品、保健品中的配料一栏你平时关注吗?有较真的消费者关注商品外包装,尤其是配料表,通过这些案例,看看他们是怎样诉讼维权的。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闾敏

案例1

80瓶食用油未标明含油量

消费者获十万元赔偿

邵阳市民李先生在当地一家商贸公司一口气买了80瓶某知名品牌橄榄葵花油,花费上万元。他发现号称“橄榄葵花油”的食用油并没有标注橄榄油含量,他状告商贸公司和上海生产商。近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即李先生将获得十万多元赔偿。

2016年6月,李先生在邵阳一商贸公司买了80瓶5L的品牌橄榄葵花油,单价132.9元/瓶,共计支付货款10632元。

李先生提货后发现,每瓶油均显著标识“精选葵花籽油与特级初榨橄榄油”宣传语,并配有橄榄和葵花的图案。在产品标签配料表中声称:葵花籽油,橄榄油,同时享有橄榄油与葵花籽油两种好油。

李先生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而该油品多次强调了橄榄油,且橄榄油价值明显高于葵花油,但包装上并没有表明橄榄油含量。他将商贸公司和生产商一同告到了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作为被告,生产商辩称,涉案油品符合食用油的行业标准,是质量合格的合法产品。且现在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要标注食用调和油配料的添加量或含量。各种调和比例的变化能产生不同的调和油参数,相关的调和比例是各家企业的商业秘密,目前多家食用油企业均有橄榄葵花油,都没有标注食用油配料的添加量或含量,这已经是油脂行业内公认的通行做法。此外,李先生一次性买了80瓶油,已经超出了全家生活消费需要,已经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消费者,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没有悬挂标牌,也没有标示所强调的橄榄油的添加量或含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它由橄榄油和葵花籽油两种配料调和而成,其中橄榄油的营养价值和市场价格高于葵花籽油,可以认定其为涉案商品中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另外涉案商品的标签上以图形、文字说明等形式多次出现“橄榄”,尤其在配料表中显示所用配料为“特级初榨橄榄油”,据此可以认定涉案食品的标签上对橄榄油进行了特别强调。因此涉案食品的标签应当对橄榄油的添加量进行标示,其未作标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退还全部货物,商贸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赔偿金106320元,生产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2

玛咖人参片用的什么参?

消费者状告盘龙云海药业败诉

2015年4月,永州人陈先生分两次在盘龙云海保健品网店购买了16盒“玛咖人参片”(买11盒送5盒,198元/盒,共计消费2178元),吃了一段时间后,陈先生认为该产品配料表中的人参没有标注清楚是否属于人工种植人参,且标签中能量值与实际计算值之间的误差较大,涉嫌欺诈,他以此起诉网购平台和盘龙云海药业。近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

盘龙云海药业辩称,“玛咖人参片”产品质量是完全合法,原告将该产品中的“人参”成分原料说成是“非人工种植的野山参”有违常识。众所周知,野山参是我国非常稀少、药用价值高、价格昂贵的中药材,使用野山参的成本远远高于人工种植的成本。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玛咖人参片”的生产企业在标示食品配料时,未根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将食品配料中所含的人工种植人参按照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内容要求标注为“人参(人工种植)”。同时,通过对“玛咖人参片”包装上所标示营养成分的能量值计算,可认定该食品标签标注的能量值与实际计算值之间的误差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法院认为,结合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习惯,该食品标签存在的配料名称和能量值标示不规范的瑕疵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不影响食品安全,原告也并无证据证实该食品本身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或对原告造成了实质损害。因此,被告盘龙云海药业向原告销售“玛咖人参片”的行为不符合“欺诈”的情形,原告提出的要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该“玛咖人参片”存在的食品标签标示不规范的行为,可由具备相应监管职能的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3

药品还是食品,不能乱标

50包莲芯茶引发的纠纷

莲芯茶是食品还是药品?岳阳一消费者网购了莲心茶后,因为包装上没有表明其含有莲芯这一中药材,状告销售商索要十倍赔偿。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决这起因添加莲芯而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被告某莲业企业需支付原告价款的十倍赔偿金。

2015年10月,张女士在一家网络食品专营店分别买下了40包莲芯茶,花费了1400多元。商品到货后,她发现外包装上没有标明内含中药材莲芯。通过与该店铺沟通,网购平台退款1139元,剩余261元未予退还。张女士就此事向经销商索赔,在浙江杭州某基层法院以经销商不存在过错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此后,张女士获知莲芯茶是岳阳某莲业公司生产,于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岳阳云溪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莲子芯已列入药典,属于中药材,且根据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莲子芯并未列入其中,故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因涉案产品莲芯茶仅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属于普通食品,最终法院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判决某莲业公司退还其剩余货款261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610元。

律师说法

购物先仔细看包装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标准。不仅对于食品内在质量,同时对于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规格等都有严格要求。如食品的包装不符合国家批准的规格属于“假货”,配料表、标签等内容不完善也可能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商和生产商都将担责。

刘明建议,市民购物时,仔细阅读包装上相关内容。根据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等共计八类强制性标注事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如果维权成功,至少将获得一千元的赔偿。”刘明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我认为这条‘千元保底赔偿’是对消费者维权的鼓励。”

刘明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养成保留购物小票的习惯。发现问题食品或药品,及时与卖家沟通,沟通无果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求助,或者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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