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2016〕96号
【发布日期】 2016-12-29
【生效日期】 2016-12-29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7213/n644418388.html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中相关规定,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47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对继续有效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起草部门或承担该项职能的部门应根据文件实施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修改。由各责任单位牵头负责进行修改,应在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并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重新公布实施。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或与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一致的10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3)予以废止。对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已过有效期限的,或不需要继续执行的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4)宣布失效。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不再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75件)
2.予以修改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
3.予以废止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03件)
4.宣布失效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