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制定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5〕271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为进一步加大行刑衔接工作力度,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