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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三大看点 增设网约车平台多重责任

时间:2016/11/23 14:42:00 来源:网友

从1994年消法开始在中国正式施行以来,虽然几经修改,但从未出台过相关实施条例。因此,条例的最终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

作者: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来源:法治周末

“3·15”如今已成为消费者关注的一个大日子,作为与消费者最为息息相关的法律,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也选择了在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

两年多来,新消法在为消费者“保驾护航”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实践问题。2016年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送审稿的发布是为了更好地细化和补充新消法中的一些条款,解决消费者维权和相关部门在监管实践中遇到的难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强调,从1994年消法开始在中国正式施行以来,虽然几经修改,但从未出台过相关实施条例。因此,这部实施条例的最终出台,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增设网约车平台多重责任

网络时代不仅丰富了人们的购物选择,同样也在不断地方便着民众的出行。

自从2012年“互联网约车出行”这一新方式进入百姓生活以来,4年多的发展,已经让网约车得到了人们的认知和接纳。

2016年11月1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七部门共同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将网约车这种具有创新意义的事物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围,从国家法规层面首次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

网约车的发展为民众出行提供了更多选择,但实际中由网约车所引发的纠纷也并不鲜见。为此,在2014年修订的新消法中,增加了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的相关规定。

随着网约车地位合法化,此次送审稿也增设了规范网约车服务平台的专门规定。

由于行业发展迅速,竞争激烈,当前各大网约车平台在运行中也频出一些乱象。邱宝昌发现,平台登记的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为乘客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不相符的现象就较为突出,“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不利于消费者的后续维权,更使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这一现象,此次送审稿特别强调,网约车平台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此外,送审稿还对网约车平台“要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安全性能可靠;要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违规收费”等作出了规范,同时要求平台建立服务评价体系,为消费者提供投诉渠道。

“这些都是网约车在实际运行中较易出现问题的环节。”邱宝昌觉得,此次送审稿增设的对网约车平台的规范比较有针对性,当前各地也在制定各自的网约车实施细则,通过各政策间的配合与衔接,网约车将迎来规范化的发展。

未经你同意,不能给你打推销电话

“您好,您曾经购买过我家的产品,现在这款产品已经全新升级,请问您有需要吗?”

实际中,很多消费者都遭受过类似的电话广告骚扰,甚至有人曾无奈地调侃,“一天接的一半电话,都是推销的”。

不论是网上购物的用户注册,还是参加商家线下活动时所填的意见表,现实中,经营者有多种方式能够拿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而随着近段时间电信诈骗等一系列案件的出现,消费者也越来越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在新消法中,有专门针对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相关条款。不过,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注意到,此次送审稿专门对消费者信息保护作了更详尽的规定。

为了避免出现一些商家与消费者因何为个人信息而“扯皮”,送审稿明确界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实际中容易引起争议的个人消费情况也被列入其中。

针对商家的信息骚扰,新消法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但这一规定在实际中却被一些商家故意“曲解”,以打电话不是发送信息为由,持续对消费者进行电话骚扰。对此,此次送审稿明确规定,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相比新消法中发送信息的简单描述,送审稿将消费者的固话、手机、电脑、邮箱等可能接受到信息的渠道全部纳入其中,为消费者拒收商家推销信息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刘俊海评价。

此外,送审稿还赋予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刘俊海认为,与新消法只强调经营者要保护消费者信息的责任相比,增加消费者权利有助于提高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也能以此促进经营者规范行为。

在网购日益火热的当下,新消法规定的包括网络、电视等购物方式支持7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被视作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大亮点。但实际中,不少顾客在退货时往往会受到商家的刁难。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如何才算完好,就成了一些商家和顾客争议的焦点。比如,有的商家就会以电子产品已经被开机等为名,拒绝退货。

此次送审稿详细规定了“完好”的概念,除商品本身和配件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并且商标标识等齐全外;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的不影响商品完好的合理调试均视为商品完好。

实际中,确实有一些诸如被试用过的化妆品、被激活授权的电子产品等商品一旦适用无理由退货,将使商家无法继续销售,带来损失。

为此,送审稿增加了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有瑕疵的商品等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但明确商家必须要在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予以确认,才可生效。

刘俊海指出,这是在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也在合理保护商家的正当权益,实行多方位的全面保护才能避免激化双方矛盾,使商家与消费者和谐发展。

牟利职业打假人不受消法保护

在众多消费者中,有这样一个群体,有人称他们是“天使”,因为增加了商家造假成本,为弱势消费者维权;也有人说他们是“恶魔”,为了牟取私利,打着维权的旗号行敲诈之实,他们就是“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几乎是伴随着消法的出台同步“成长”的。1994年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买到假货时,可以“退一赔一”,此后以王海为代表的一批早期职业打假人的出现给不少商家形成了震慑。到了2014年新消法实施后,“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使得更多人加入了打假人的行列。

然而,自职业打假人出现的这20多年来,一直受到争议。职业打假人究竟算不算消费者?是否受新消法保护?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各地的实践中也存在差异。比如,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就明确表示,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2016年3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则明确,知假买假也属于消费者,但如提出索赔,有违诚信原则,不予支持。

送审稿开始征求意见后,关于职业打假人的争论再次甚嚣尘上。

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被很多人解读为,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新消法保护。

此次送审稿将这一条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相关部门表示,将“营利”改为“牟利”是从立法层面回应社会关切,更准确地表达立法本意。不过,一些法学专家直言,这种措辞的改变在本质上没有变化,都可能会剑指职业打假人群体。

邱宝昌提出,何为“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如何界定该行为与正常消费行为的区别,应再进行细化解释。客观来讲,每个维权消费者都可通过惩罚性赔偿从中受益,因此要避免日后实践中因解释范围过宽而可能给消费者正当维权带来的困扰。

针对职业打假人群体,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曾表示,即使是“知假买假”,也是消费者自发性主张权利的行为,此种行为对社会没有什么损害,反而社会能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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