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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时间:2016/7/21 14:42:00 来源:网友

第117号《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4届1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5年2月3日
  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促进源头减量与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和单位供餐产生的食品废料、食品残余、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和食堂供餐单位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餐饮垃圾中提炼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管理活动。
  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性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按照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分步实施,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原则,实行规范排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排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质监、农业、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其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七条 鼓励和推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推广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服务项目财政评审结果及其处置企业经营状况,落实相关经费。
  第九条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和方式提出方案,经价格部门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排放收运处置管理
  第十条 本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实行收运、处置主体一体化。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处理设施建设布局方案,结合各区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量,以各区行政区划为基础将全市划分为若干服务区域。
  本办法生效前通过政府招标确定的试点项目,可以按照现有合同约定处理餐饮垃圾,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在越秀区、天河区、黄埔区以及番禺区小谷围街实施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一体化。其他区域的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在处理设施建成前按照现行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收运处置一体化,具体实施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服务区域,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划定的服务区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约定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期限、市场推出机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在划定的服务区域范围内对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
  第十二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三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权的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收运处置合同应当明确收运的时间、频次、数量和废弃食用油脂回收价格等内容。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自行处理餐饮垃圾的,在与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时,可以只对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处置内容进行约定,但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分类收集并在规定地点分类密闭存放,不得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
  (二)负责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的保管,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洁;
  (三)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餐饮垃圾进行渣水分离,产生含油污水的,应当设置高效油水分离装置;
  (四)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交给与其签订收运处置合同的收运处置单位。
  第十五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在收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为产生单位提供相应数量、符合标准的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专用收集容器;
  (二)配备相应数量的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专用收运车辆,并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
  (三)餐饮垃圾应当每天清运,废弃食用油脂按照约定定期清运,及时清理油水分离装置,并保持收运车辆、收集容器和作业区环境整洁;
  (四)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收集容器应当具有统一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撒漏,突发撒漏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应当即时清除干净;
  (五)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处置场所。
  第十六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在处置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设施及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确需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15日告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等废弃物应当有产生和流向记录并纳入台账;
  (四)资源化利用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记录并纳入台账;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检测,定期对处置设施的性能和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和评价结果应纳入台账;
  (六)处置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在线计量、监控、检测等系统设备。
  第十七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排放、收运、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联单应当由收运处置单位向服务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定期交回备查联。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在收运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与收运处置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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