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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6/7/15 14:00:00 来源:网友
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和指导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理工作,切实提高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根据新修订的《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现印发执行《宿迁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请认真贯彻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宿迁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9月2日
  附件:
  宿迁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应 急 预 案
  宿迁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9月
  目    录
  1 总则... 5
  1.1编制目的... 5
  1.2编制依据... 5
  1.3事件分级... 5
  1.4适用范围... 6
  1.5处置原则... 6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7
  2.1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7
  2.2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8
  2.3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9
  2.4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9
  2.5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和职责... 11
  3 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13
  3.1 预测预警... 13
  3.2 事件报告... 13
  3.3 事件评估... 16
  3.4 级别核定... 16
  4 应急响应... 16
  4.1 分级响应... 16
  4.2 指挥协调... 17
  4.3 紧急处置... 18
  4.4 响应终止... 18
  5 后期处置... 18
  5.1 善后处置... 18
  5.2 总结报告... 19
  6 应急保障... 19
  6.1 信息保障... 19
  6.2 技术保障... 19
  6.3 物资保障... 20
  7 监督管理... 20
  7.1 奖励与责任... 20
  7.2 宣教培训... 20
  8 附则... 20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20
  8.2 演习演练... 21
  8.3 预案解释和实施... 21
  9 附录... 22
  宿迁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与响应标准... 22
  宿迁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故)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初级水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I级、II级、III级、IV级(分级评估指标见附录)。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初级水产品养殖、捕捞、暂养和运输等环节发生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III级、IV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指导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水生动物疫病引发的水产品卫生安全事件、转基因引发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其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另行执行。
  1.5处置原则
  在省海洋与渔业局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Ⅰ级、Ⅱ级事件发生后,根据要求和工作需要,分别由农业部、省海洋与渔业局成立国家、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Ⅲ级、Ⅳ级事件发生后,宿迁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1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全市性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由市农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委分管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源环境保护和渔政监督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根据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包括:市农委办公室、人事处、计划与财务处、渔业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场信息处)、渔政渔监处(安全生产处)、驻委监察室,市渔政监督支队(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水产质量检测中心、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事件发生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宿迁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渔业处,办公室主任由处长担任,成员由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主管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市农委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114号;邮编:223800;电话:0527-82288025,0527-82288021;传真:0527-82288025,Email:5913215@163.com。
  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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