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清远市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及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制订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清远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指导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跨区域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指导各镇(街)、各基层派出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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