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知识资料网站
用户中心
行业资料 实用资料 质量管理 健康生活 经营管理 最新资料
关键词:
站点位置: 首页 > 知识资料 > 实用资料 > 政策法规 > 相关法规 > 正文 【设置字号: 【手机阅读】

北京地区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6/5/19 14:30:00 来源:食品伙伴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地区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我局《北京地区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且检验监管条件为“M、N、R、S”的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材质及其复合材质的容器、用具和餐具。

  航空公司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进出口食品包装及预期与食品接触机械、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检验处和各分支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分别负责相应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技术中心相关实验室负责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测工作。

  第四条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备案、产品检验及后续监管等3项内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企业分类、风险分级、产品检验、监督管理等4项内容。

  第五条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我国对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和标准实施检验检测(见附件1)。尚未制定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检测。进口国家(地区)没有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我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检测。贸易合同要求高于我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贸易合同要求实施检验检测。

  第二章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产品备案

  (一)检验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北京地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备案管理工作。

  (二)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持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向检验处申请备案。

  1.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2. 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 备案申请人出具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见附件3);

  4.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材质说明,应明确主要成分的构成和化学名称。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与产品其他部分材质不同的,应对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单独进行说明;

  5. 进口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照片、标签及说明书等资料;

  6.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含有我国安全标准规定以外物质的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

  7.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文件;

  8.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检验处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对备案申请人资格及其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备案申请人进行补充或整改。

  (四)备案申请人取得《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将与申请内容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样品送技术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的需要。

  备案申请人取得实验室检测报告后,应及时将其提交检验处审核。

  (五)备案申请人资格、备案申请资料和产品检测报告均通过审核的,检验处自其全部通过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见附件5)。

  (六)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代码编号规则:采用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大写字母共10位表示,前两位为产品代码JS,中间2位为我局代码,之后两位是年份,最后4位为备案流水号。如2010年第1份准予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代码为“JS11100001”。

  (七)检验处应当将备案情况及其后续变更情况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汇报,并由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八)《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备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处可取消其《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并在6个月内对申请人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1.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

  2. 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发现申请人申报的备案产品与其《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不符;

  3. 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

  4. 发现申请人未建立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或未按照制度要求对食品接触产品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进行记录。

  (九)获备案企业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及时申请换发备案证书:

  1. 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持更名申请、更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我局换发备案证书。

  2. 企业增加产品种类的,应申请对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持换证申请、检测合格报告到我局换发备案证书。

  已取得备案企业,在有效期结束前2个月内向我局重新申请备案。

  第七条  产品检验

  (一)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在进口报检时除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已经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还应同时提交《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对已备案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负责具体检验工作的各分支机构应逐批核查进口产品与《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的符合性。

  各分支机构对已备案并经货证核查合格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抽查检验并送实验室检测。同一进口商、同一品牌、材质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年度抽查检验检测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个批次抽查检验检测不少于当次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10%不足1种的以1种计。对首次进口的同一品牌、材质产品抽查检验检测批次比例为100%,每个批次抽查检验检测不少于当次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50%;对连续抽查检验检测两次均未发现不合格的产品抽查批次比例降为50%,被抽查批次含多个规格型号的需抽查全部规格种类的30%;对连续抽查检验检测3次均未发现不合格的产品抽查批次比例降为30%,被抽查检验检测批次含多个规格型号的需抽查全部规格种类的15%;对连续抽查检验检测5次均未发现不合格的产品抽查批次比例降为10%,被抽查检验检测批次含多个规格型号的需抽查全部规格种类的10%。

  (三)对未经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各分支机构接受报检后,实施逐批检验并送实验室检测。

  (四)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或其销售包装上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标注产品名称、材质、生产国家或地区、国外生产企业名称、进口代理商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地址;

  2.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使用期限;

  3. 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适用条件、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4. 加工使用的半成品,应参照上述第1款的要求进行标注。

相关搜索: 出口食品
查看版权声明 责任编辑:Techoo-5
文章相关:
提意见或留言(需要审核后显示) 查看 进入论坛交流
表情0 表情1 表情2 表情3 表情4 表情5
表情6 表情7 表情8 表情9 表情10 表情11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热门图片新闻
  • 黄金周后省内螃蟹价格不降反升 再等半个月左右 吃蟹性价比最高
  • 160元一公斤!南京“天价”香椿芽抢先上市
  • 番茄比鸡蛋贵!昆明市场上番茄零售价格上涨
  • 火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 鸡架泥槽头肉入馅 这样的低价水饺你敢吃吗
  • 黄金周后省内螃蟹价格不降反升 再等半个月左右 吃蟹性价比最高
  • 160元一公斤!南京“天价”香椿芽抢先上市
  • 番茄比鸡蛋贵!昆明市场上番茄零售价格上涨
  • 火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 鸡架泥槽头肉入馅 这样的低价水饺你敢吃吗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相关专题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