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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药监局关于发布《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时间:2016/1/5 14:17:00 来源:湖北省食药监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我局制定了《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4日


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除下列情形外,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二)销售食品添加剂;

(三)销售食用农产品;

(四)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利用自动售货设备在同一县级区域内不同地点从事食品销售的,只需办理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承担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许可依据;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

(四)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申请者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业态经营的,应当按照其主要经营业态申报,并申报其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需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批发”或者“批零兼营”;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需标注“含网络经营”或者“网络经营”;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需标注“含自动售货”或者“自动售货”。

餐饮服务经营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需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还应当在括号内具体标注。

申请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的,需在“单位食堂”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申请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还应当在括号内具体标注。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不含裱花类糕点)、半成品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含自制生鲜乳饮品、不含自制生鲜乳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应当有具体的品种,并逐级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实施许可,同时以括号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十四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名册、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清单及布局示意图;

(五)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申请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七)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八)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九)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仓库地址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有实体门店的应当向其实体门店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无实体门店的应当向其食品贮存、办公等经营场所或者住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设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平面示意图及说明和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清单;

(六)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申请单位食堂还需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八)申请自制生鲜乳饮品的,还需提供加工消毒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和奶源供货合同及供货商资质等文件;

(九)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还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以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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